说明:下列两个设计公共物品的案例,请任选一个进行分析。 海上的灯塔非得由政府来提供吗?
——析论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
一、描述
闻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初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治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尽管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可是该公会却不肯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那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躲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需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需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利,同时要表示情愿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通过的灯塔多少而确信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那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数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数由公会经营了。
二、评析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爱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以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无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说明并非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太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
灯塔制度的全然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做必需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可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咱们要问,假若政府不准以特权,私营收费可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那个问题。例如,有人预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址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发布其打算以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取得灯塔的服务,固然就要按约交费,不然就会惹起官司。如此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可是更全然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忙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以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形下,又会碰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二者混淆起来。第一种确实是船主否定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肯付费。这种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口岸在航线上显然是要通过灯塔的,否定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关于通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口岸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固然这种情形不多,因此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非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确实是承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关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方法。张五常教授的要紧证据确实是政府给予私营灯塔一个专卖权(Patent),这意味着每一艘船只要利用灯塔都必需交付费用。这种专卖权就仿佛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一样,本质上是一回事。用“专卖权”来压制“搭便车”的行为,是解决公共产品收费困难的可行途径。
必需指出,不管何种收费方法都难以完全解决收费问题。因为灯塔
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其自然属性决定了利用上的“非排他性”,要真正设计或发明一整套排他的装置和制度将公共产品“私有化”,必需考虑制度设计的本钱和执行和监督的费用。在一样情形下,这些本钱是昂贵的。这确实是什么缘故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刺激和效率的全然缘故。可见,科斯的分析是在政府许以特权的前提下进行
的,而政府许以特权事实上确实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
若是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妨再举一个事例
来讲明。据《新民晚报》1989年8月30日报导,上海市北京路上有幢屋子,7户人家合用一个6平方米的灶间。每当夜幕降临家家烧饭的时候,7盏灯齐放光明,把个斗室照得通明。各家“划地为牢”,围绕煤气灶炸、炒、爆、煮。却不知,多少度电在“空耗”中白白浪费了。类似如此的情形在公共走道、公用洗手间等地址也有发生。这则并非虚构的故事告知人们:公共产品(即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户拥有一盏灯)并非是一件好事,关于社会来讲,公共产品的完全私有化会致使资源重复配置,造成浪费。尽管公共产品的这般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公共产品已经变成每户的私人产品,因此,私有产权制度每户所缴纳的费用(即为购买灯光的价钱)大致上等于7户人家组成的社团产权制度下所需费用的7倍,因为在私有产权下,电力资源的配置将7倍于社团产权制度下的电力供给。显然,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会造成费用的过量支出和重复配置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能够证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并非是社会最佳的制度选择,尽管这一方法能够解决收费困难问题。因此,在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与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之间,也有一个比较本钱的问题。公共产品私有化的代价包括资源重复配置的浪费和设计排他装置的费用(如每户要安装一个独用电度表和独用开关等),而对公共产品设计一种社团产权制度的代价只包括收费的困难或“免搭车”造成的逃费损失和谈判的交易费用。对这两种代价或费用的比较是考虑产权制度变革或制度安排的要紧参数。
那个例子事实上反映了合用一间厨房的邻居关系的复杂性。什么缘
故7户人家当中没有一户出来提议由7户人家共用一盏灯而不要同时利用7盏灯呢?那个地址面大多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因素,是这些因素阻碍了那个建议的提出。但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些非经济的因素能够转化为本钱的因素。所有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实则都是使合作的协议难以达到的“交易费用”。因此,“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