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Ⅹ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 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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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依法有权拒绝
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 第八条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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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1
(三)与公司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
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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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半年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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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
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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