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中烟卷烟工业烟草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安徽中烟战略重组的规划要求,针对烟草物资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行业关于资质认证、采购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物资供应管理工作。物资供应管理工作要以保障卷烟生产物资供应、降低采购成本为中心,为实现行业发展目标和工业企业利润最大化服务。
第二条 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物资采购这一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大预防监督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采购业务流程,坚持物资采购集体决策,落实阳光采购。
第三条 烟草物资坚持资质认证、招标比价采购和网上交易结算,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适时、适质、适量、适价、适地采购,实现供应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力降低物资采购成本,规范物资供应管理,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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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加强以物资需求计划、采购实施、资金支付和物流配送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物资供应全过程各环节之间、物资供应部门与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明确权责,透明操作,完善横向制约机制。实行采购决策公开、采购渠道公开、采购定价公开、采购结果公开。
第五条 大力加强物资供应基础管理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电子商务技术和ERP系统,不断提高物资供应现代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成立 “全省烟草物资采购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作为物资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省物资采购的宏观决策。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建立和完善全省烟草物资资质认证采购管理机制,研究决定年度物资采购的供方和供应量,组织对主要、大宗物资的招标比价采购工作。
第七条 评审小组在中烟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物资、研发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物资、研发、制造、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和工业企业代表组成。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物资部门负责人任主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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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由研发、物资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 研发部负责制定卷烟材料技术标准,负责卷烟材料的检测和质量监督。
在卷烟产品开发、产品改造中,研发部门根据产品设计制定选用材料的技术标准,在物资部门推荐的通过资质认证的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打样、试制和检测、评吸。设计实行商品化,设计打样与批量采购供应脱勾。
卷烟材料标样(包括构成卷烟材料的主要原辅材料)一经确定,供方批量生产时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必须经过研发部门书面许可。
第九条 物资部门是物资采购实施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根据研发部门制定的烟草物资技术标准和卷烟材料标样,通过招标比价、商务谈判等方式选择供方实施采购,保障供应,服务生产。
2、负责编制和执行物资年、月度采购计划,通过比质比价方式确定采购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发布采购订单。
3、负责物资采购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结算工作。 4、协调物流配送。
5、负责采购物资的质量管理,对购进的物资进行质量跟踪和质量问题的处理。
6、生产点供应科转变职能,负责授权采购物资的预算编报、采购实施、质量跟踪等工作,协调材料验收入库、保管、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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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维护物资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规范程序。避免多头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暗示等方式干扰正常的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章 物资采购模式
第十一条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对主要烟草物资实行资质认证采购模式,重要、大宗卷烟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
第十二条 物资部根据评审小组的决定事项具体实施烟草物资采购。
物资采购分为总部集中采购和授权采购两种模式。对专卖品卷烟材料和已经实行资质认证网上采购的主要、大宗非专卖品卷烟材料由总部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对其它烟草物资暂实行预算管理、授权分厂采购。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网上采购,对属于规定上网采购范围内的物资,必须在安徽中烟物资采购网上实施交易和结算。
第四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物资部根据全省年(月)度生产计划和年(月)底材料库存情况编制《年(月)度卷烟材料采购计划》,遇企业生产计划变更,物资部重新调整卷烟材料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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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物资部加强对采购计划准确率、及时率的考核管理。对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建立核销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物资部按照《月度卷烟材料采购计划》根据月度生产进度制定物资到货进度,安排物资调运。
第十七条 物资部要建立规范的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平衡、审批程序,在保持合理库存的基础上,按照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杜绝无计划盲目采购。
第五章 采购渠道选择与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行业规定,坚持和完善烟草物资资质认证采购模式。评审小组按照“控制总量、相对稳定、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卷烟生产企业的推荐意见为基础,通过系统深入科学的考察评审,组织开展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已实行资质认证的物资类别,必须在通过资质认证的供方范围内选择采购渠道;采取邀请招标采购形式的邀标对象应是通过资质认证的供方。对尚未实行资质认证的物资类别,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择价格合理、质量过硬、服务优良、业绩突出的供应商作为物资采购渠道。
第二十条 加强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资信、业绩等多方面的综合考核。依采购物资的重要程度、金额、数量份额和供应商的合作程度,通过资质复核对供应商综合打分,评比分级。坚持优胜劣汰,加快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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