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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对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和屋顶进行美化,达到整齐、洁净、优美的要求。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屋顶空调等设施的安装。
5.3.5 按GB 50445的要求,保护传统民居和古迹古建等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5.4 基础设施 5.4.1 道路建设
5.4.1.1 通行政村主干公路不低于DB33/T 440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村庄主入口设标识标牌,设村名标识。行政村主干公路应设立规范的交通指示标牌,并对省级以上旅游特色村和四星级以上农家乐的指示牌设置。道路两侧进行美化绿化。村庄主干道应安装路灯,杆线架设适宜,采用节能灯具。 5.4.1.2 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传统巷道保护良好。道路结构、形态、宽度等自然合理,路面平整,边沟通畅,无障碍,养护良好。 5.4.1.3 按GB 50445的要求开展道路整治。
5.4.1.4 完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路侧有临水临崖、高边坡、高挡墙等路段,应加设波形护栏或钢筋混凝土等护栏;急弯、陡坡及事故多发路段,加设警告、视线诱导标志和路面标线;视距不良的回头弯、急弯等危险路段,加设凸面反光镜;在长下坡危险路段和支路口,加设减速设施;在学校、医院等人群集散地路段,加设警告、禁令标志以及减速设施;对路基宽3.5 m受限路段,重点强化安保设施设置。其它交通安全设施要求符合GB 50445. 5.4.2 电气化和信息化建设
5.4.2.1 按照“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要求,实施电气化改造。
5.4.2.2 按照“农村信息化示范村”的要求,实施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符合GB 50373、GB 50846 、YD 5102等相关标准的通信机房、基站、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90%以上。农村宽带入户率高于当年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5.4.3 给排水系统建设
5.4.3.1 给、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给、排水工程技术要求按照CJJ 123、CJJ 124执行。 5.4.3.2 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达到98%以上,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符合GB 5749的要求。 5.4.4 乡村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以满足旅游服务功能为原则,配备适当的乡村休闲旅游基础设施。 6 生态环境 6.1 建设生态村
按照DB33/T 622的要求,建设生态村。 6.2 生态环境保护 6.2.1 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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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村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应达到GB 3838中与当地环境规划功能区相对应的要求。沿海乡村的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应符合GB 3097中与当地环境规划功能区相对应的要求。 6.2.1.2 大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应分别达到GB 3095、GB 3096、GB 15618中与当地环境规划功能区相对应的要求。 6.2.2 污染控制
6.2.2.1 村域内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验收比例达100%,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100%,农家乐经营污水处理率达75%以上。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达95%以上。
6.2.2.2 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生活污水处理或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要体现因地制宜,主要控制方法如下:
? 与城市(区域)污水处理厂临近的行政村,应按照区域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的要求,建设截污
管网。
? 对不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 应根据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
貌、给排水特点、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可按HJ 574的要求采取稳定塘、人工湿地、地埋式生活污水净化池等处理技术,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设计水量为150t/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可按DB33/T 868的要求建设。 6.2.2.3 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分类并集中处理,夏季应间隔两天及时清运定点存放垃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垃圾处理按GB 50445的要求进行。
6.2.2.4 综合利用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5%以上;塑料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97%以上。 6.2.2.5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普及率70%以上。 6.2.3 其它
6.2.3.1 对村庄山体、植被、池塘、水体、河渠进行生态保育,维护自然环境原生态性。
6.2.3.2 规范殡葬管理,骨灰跟踪管理率100%;根据本地规划对不符合要求的墓地进行治理,治理率达100%;倡导生态安葬。 6.3 环境卫生 6.3.1 建设卫生村
按卫生村的要求,建设卫生村。 6.3.2 村庄整洁
6.3.2.1 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布局、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垃圾房、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配置1 个以上垃圾房,每1000 人配备25 只以上垃圾箱。每500 人配备1 名以上保洁员,人流量大的区域应增强保洁人员。垃圾房、垃圾箱、垃圾清运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不破损、不外溢。
6.3.2.2 村域内不应有焚烧垃圾现象。路面不应有成堆垃圾及积水;路边10 米之内不应有明显零星垃圾;绿化带、花坛、公共活动场地不应有白色污染、畜禽粪便、宠物粪便等垃圾。
6.3.2.3 村民房前屋后(包括农家乐)杂物堆放整齐,垃圾及时收集。秸秆按指定地点集中堆肥(放),不应焚烧秸秆。建材等杂物在指定场所或农户院中存放,整齐有序。合理利用建筑垃圾,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回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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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 农村小菜场应有菜场管理人员。小菜场应卫生整洁、地面干燥,商品陈列整齐有序;经营户应亮照经营,副食品经营户应建立台帐,不应贩卖过期、“三无”及腐烂变质食品。
6.3.2.5 规范、整合各种交通警示标志、旅游标志、宣传牌。拆除有碍景观、违法的广告牌,建筑墙面保持整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牛皮癣”。户外广告设施符合DB33/T 700的要求 6.3.2.6 不应私拉乱接电线、违章占道、出店经营。
6.3.2.7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人畜分离。宅内圈舍实现硬化、水冲,保持圈舍卫生,病死畜禽、粪便实施无害化处理。 6.3.3 水体清洁
按GB 50445的要求对村庄内坑塘河道进行整治、清淤,河道、沟渠、水塘保持清洁,不应有动物尸体、漂浮物、垃圾等杂物,不应有异味。居民集中地周边危险河段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采用护栏、植物隔离等进行安全防护。 6.3.4 农村卫生厕所改造
6.3.4.1 村内不应有露天粪坑和简易茅厕。
6.3.4.2 建有卫生公厕,卫生公厕拥有率高于1 座/600 户,符合CJJ 14三类以上公共厕所技术要求, 按GB 7959的要求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卫生标准符合GB/T 17217的要求。公厕有专人管理,维护、运行正常,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公厕内外环境整洁。
6.3.4.3 对农村户厕进行改造,卫生厕所的化粪池选址、类型选择、建造、卫生管理与卫生要求按GB 19379进行。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高于90%,按GB 7959的要求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 6.3.5 病媒生物防治
按照GB/T 27774的要求组织进行病媒生物防治,鼠类密度控制水平应符合GB/T 27770的要求。 6.4 村庄亮化、绿化和美化 6.4.1 村庄亮化
合理安排村庄亮灯时间,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夜间亮化照明效果。 6.4.2 村庄绿化 6.4.2.1 总体原则
村庄绿化应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兼顾经济和景观效果;应整洁,适度彩化,与当地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相协调,采用多样化的绿地布局,节约用地,见缝插绿。 6.4.2.2 技术指标
6.4.2.2.1 山区村和海岛村建成区的林木覆盖率应达15% 以上;半山区村建成区的林木覆盖率应达20% 以上;城郊村和平原村建成区的林木覆盖率应达25% 以上。
6.4.2.2.2 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乡村民俗文化,村庄建成区宜建成1个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公园或休闲绿地。
6.4.2.2.3 主要道路、河岸宜绿化地段绿化率应达95% 以上,平原区农田林网控制率应达90%以上,且网格面积不大于2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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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4 住宅之间有绿化带,鼓励农户庭院、屋顶和围墙实现立体绿化和美化。 6.4.2.2.5 古树名木、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有护绿(林)标志牌。 6.4.2.3 绿化设计技术要求
村庄绿化模式的选择、设施小品的设计、村庄绿化地形设计、植物的选择及配置可参照DB33/T 842。宜采用当地花草品种进行乡村风格的绿化。 6.4.3 村庄美化
结合村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人文特点和乡土文化,按CECS 285的要求规划建设村庄景观环境工程。 7 经济发展 7.1 总体原则
7.1.1 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合理,有明显特色的主导产业1 个以上。
7.1.2 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种养结合等新型农作制度,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经营。
7.1.3 提升发展乡村服务业。因村制宜,发展休闲旅游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7.2 经济指标
7.2.1 村级集体组织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逐步增长,能够满足其所承担职责、开展村务活动和自身发展的需要。
7.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高于当年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高于当年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7.3 产业发展 7.3.1 农业
7.3.1.1 结合实际开展土地整治,对于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要求的区域,可按TD/T 1033的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的要求,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7.3.1.2 区域防洪、排涝和灌溉保证率等达到GB 50201和GB 50288的标准。基本农田健全和完善排灌系统,增强防灾能力,灌排工程布置合理、配套完善,区域内骨干灌溉渠系建筑物配套率达到100%,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田间灌排分渠,沟渠及放水口配套完整。
7.3.1.3 有条件的行政村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水产、蔬菜、水果、林业特产、花卉苗木、畜禽等主要生产环节和产品初加工基本实现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产品合格率高于98%。 7.3.1.4 应注重节水灌溉,推广管灌、喷微灌等先进灌溉技术。
7.3.1.5 推广统防统治、生物防治和高效低毒农药的应用,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遵照GB 4285、GB/T 8321(所有部分)的要求合理用药。 采用测土配方、营养诊断、平衡施肥,推广施用有机肥、缓释肥。单位农田面积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低于所在县(市)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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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 沿海或水资源丰富的行政村,应用现代生产方式引导渔业发展,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推广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发展渔业生态养殖。通过控制捕捞强度、改进捕捞作业方式和增殖渔业资源,发展可持续的捕捞业。
7.3.1.7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民致富,提高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覆盖率。 7.3.2 服务业
7.3.2.1 休闲旅游服务业
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及产业特色,发展多样化的休闲旅游服务业,包括:
? 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农业生产过程、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发展以观光、采摘、游钓、农作体
验、享受乡土情趣等为主的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符合DB33/T 669的要求。 ? 发展以山水、地质遗迹资源、乡村、田园等景观为依托的休闲度假旅游。50个餐位以上的旅
游餐馆其设施与服务经营应符合GB/T 26361的要求。适度发展旅店业,鼓励发展高质量的乡村民宿,旅店业卫生标准符合GB 9663的要求。 ? 注重传统乡土文化的培育与利用,结合乡土风情(包括农耕、生态、民俗、民居等),打造特
色文化品牌,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7.3.2.2 生产性服务业
发展商贸、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房屋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涉及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资农产品流通服务等内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7.3.2.3 生活性服务业
发展住宿和餐饮业、家政服务、商业、美容美发、维修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居民生活中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消费等产品和服务需求。商业零售店经营按GB/T 28840的要求进行规范。 7.3.3 其它产业
结合产业发展规划,以生态经济的理念为指导,适度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等乡村生态工业,鼓励工业企业入园,杜绝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向农村转移。 7.4 其它
加强就业引导,村内劳动年龄段内农村劳动力总体就业率高于95%。加强农民的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鼓励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农村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转移培训、实用人才技术培训等培训。 8 社会事业发展 8.1 社会保障 8.1.1 医疗卫生
8.1.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农村60岁以上参合老年人健康体检率达65%以上,免费妇女病普查服务率两年高于80%。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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