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贸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于当年7月1日前向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各地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地市经贸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省经贸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三)省经贸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已是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认定名单(含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依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广东省省级企
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地市经贸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地市经贸部门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省经贸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省经贸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地市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省经贸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
下属公司的原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地市经贸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贸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因第十八条原因被撤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税务部门每年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直属海关每年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每年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地市经贸部门确认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粤经贸技术〔2004〕3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