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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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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考试范围:

1, 知识的标准分析 泰阿泰德,知识碰巧为真为什么不行?

是有关命题的真假的知识的分析,知识的“标准分析”就是知识的定义,这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苏格拉底对知识的定义:“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知识的标准分析或者说知识的“三要素分析”表达形式为:S知道p(其中“S”代表某个人,“p”代表某个命题),当且仅当:

1, S相信p(信念条件)。 2, P为真(成真条件)。

S相信p这件事得到了辩护(辩护条件)。 其中,信念条件排除了无知,成真条件排除了错误,而辩护条件则排除了单纯的意见。但是,这里有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我们只是碰巧得知了真实的结果,尽管这有可能出于错误的理由的信念,这能说我们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么?

2, 盖蒂尔问题

对传统只知识定义的质疑,两个例子很重要。其他

人的回应以及非辩护条件的知识分析。

盖蒂尔就针对传统知识的第三个条件——即辩护条件的充分性发起了攻击,他认为,真实的信念并不能够得出知识,因为一个出于错误的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的真的信念就不是知识,这样,知识就需要这个信念得到辩护。盖蒂尔举出两个例子来质疑有关知识的辩护条件:

例一、假定史密斯和琼斯同时申请某家公司的某项工作,(d)琼斯是那个将会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证据是:史密斯被公司告知琼斯被录取却他数过琼斯口袋里刚好有10个硬币,因此,这就得出:(e)将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枚硬币。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史密斯不知道是他而不是琼斯得到了这份工作,他也不知道他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这样,命题(e)为真,尽管史密斯根据(d)推出(e)这个过程是假的,根据知识的定义在我们的例子中,以下情况都是真的:(1)(e)为真,(2)史密斯相信(e)为真,并且(3)史密斯相信(e)为真是得到辩护的。但是,同时,史密斯并不知道(e)为真。这个推断中,知识定义的条件都符合,但是我们并不会说史密斯知道(e)为真,因而,标准分析不能为知识提供充分的条件。

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 1,S相信p。 2,p是真的。

3,S的信念p是得到辩护的。

4,p是从某一命题q推出或大致推知的。 5,S是有辩护地相信q。 6,q是假的。 因此

1、7,S不知道p。

例二、史密斯有很有力的证据相信琼斯有一辆福特车,这个命题:

(a)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此外,琼斯还有一个朋友布朗,但是史密斯不知道布朗在哪里,史密斯于是随意选择了三个地名,构成以下三个选言命题:

(b)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c)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d)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布雷斯特——立陶宛。

史密斯知道命题a和其他命题间的蕴含关系,能够根据a而接受b、c、d。于是他认为自己可以相信这三个命题间的任何一个。但是,如果我们这样假设,第一,琼斯实际上并没有一辆福特车,他现在开的车是租来的。第二,碰巧布朗就在巴塞罗那,而史密斯是不知道的。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说,史密斯不知道c为真,尽管(1)命题c为真,(2)史密斯本人也相信命题c为真,(3)史密斯相信命题c为真得到了证实。

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 1,S相信p或者q。

2,q是真的(并且由此,p或者q也是真的)。 3,S的信念p或者q是得到辩护的。 4,S不相信q。

5,S相信p或者q,但是这(只是)因为他相信p。 6,p是假的。 因此

7,S不知道p或者q。

以上两个例子都说明了,在知识的三个要素都具备的时候,我们仍不能说某人具有知识,也就是说,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并不就是知识。

针对盖蒂尔问题出现了三种方法:1、增加第四种条件使得标准分析成为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2、除去辩护条件而代之以其他条件。

一种直观的看法认为盖蒂尔问题的根源在于条件6 P为假从未推出了错误的结论,即假命题也可以为其他命题做辩护进而得出所谓的知识(史密斯相信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琼斯使史密斯相信他有一辆福特车,进而得出以上结论,但事实是车不是琼斯的而是亚当的,尽管有假的辩护条件但是却得到了正确的结论)。Feldman针对Meyers和Stern提出的条件6P为真才能有效辩护的观点做出了修正,进而证明即使这样也不能反驳盖蒂尔问题。Feldman提出了一种修正的方法,证明即便是给出辩护的命题为真,得到辩护的命题也可以不是知识(即使有人告诉史密斯他有一辆福特车,这还是不能保障史密斯知道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的事实)。

一种不可挫败的辩护的观点认为,辩护条件如果是真实且没有其他命题能够挫败它,那么相信的命题它就是知识。Lehrer和Paxson给出了不可挫败的辩护的定义:S有知识h,当且仅当(1)h是真的。(2)S相信h。(3)有某个命题p为S相信h辩护,并且没有其他的命题挫败这一辩护,但是这个不挫败的条件是不现实的,对于任何归纳的信念来说我们总是可以想象出反证据,而这种设想又可以不断进行下去。与命题有关和无关的证据的区分也很难给出回答。这样,对辩护条件的补充总是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条件要求过强则把直觉的常识排除出去而只余单纯的信念,过弱的话又难以区分知识和单纯的信念。这似乎和我们的日常语境有一定关系。

3, 戈德曼的认知因果理论和可靠主义 核心概念是什么?如何解

决盖蒂尔问题,例子!

对盖蒂尔问题另一种回应就是主张把辩护条件从知识的定义中删除,取而代之以非辩护条件。

对此,戈德曼就以第二个例子为目标提出(增加)了因果理论(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其中琼斯有一辆福特车为假,但这个命题却为真),他认为这个命题为真是因为布朗在巴塞罗那而与史密斯相信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无关。即,真实的条件与他的信念无因果联系,知识标准的重点不在辩护的条件而在成真的条件上。他认为只有发生的事实和信念之间有连续的因果链条,信念才是知识。他举火山爆发的例子:如果因果链是连续的,火山爆发→火山岩散落在野外→S看到了火山岩的分布,并且根据背景知识来作出推理→他形成了这个地方曾经发生过一次火山爆发的信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他知道这里曾经有过一次火山爆发。但是,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火山爆发之后有人把火山岩清除了,但在若干年后又有人把火山岩移回去了,这样S根据改变过的火山岩而得出的结论就不能证明他是知道的。因为火山爆发这件事不是他信念的原因。 这样,戈德曼得出了一下知识的定义:

S知道p,当且仅当,事实p以“适当的”方式与S相信p发生因果联系。 他的的因果理论实际上提供了一条不同于辩护条件的思路,他强调,知识的关键不在于用什么理由来为你的信念辩护,而在于是什么引起你的信念。但是丹西确认为戈德曼的因果理论很难解释一个事实引发某个信念,它是向后的,不但不能解释有关未来的知识的可能性,甚至对普遍的知识的认知也不可能。

对于戈德曼的因果联系问题的进一步修正得到了可靠主义,戈德曼这样给可靠主义的知识标准下了一个定义:一个认知机制或者过程是可靠的,如果它不仅在现实状况下产生了真的信念,而且也会在相关的反事实状况下产生真的信念,或者至少抑制假的信念。他通过谷仓的例子来表明,辩护条件的引入无助于解释他例子所提出的挑战,只有引入信念可靠的获得过程,才能加以解释。

假设亨利走进了一堆他不知道是模型的谷仓模型中,并指着它们说是谷仓,但幸运的是他所指的刚好是一个真正的谷仓,如果那个不是真正的谷仓,他也一定会误认。那么我们能够说亨利知道那个东西是谷仓吗?通过这个例子,戈德曼批评了传统的三要素的知识定义,而得出传统知识定义的不充分。他提出了可靠主义的知识定义:可靠的认知过程首先是能够辨别相关的实态,“一个人知道p,仅当p为真所处的实际事态能够被他区别于相关的可能的事态,在这个可能的事态中,p为假。如果他不能辨别,他就不知道p。”这样,戈德曼得出,如果亨利不能够区分谷仓和模型,那么就不能说他知道这个东西是谷仓。但是,可靠主义的困难在于怎样规定“相关”的概念,在这一点上戈德曼反对怀疑论者对“相关”概念的极大扩展,因为他们就是在设想某些逻辑上可能的境况来反驳知识的可能性。

4, 诺齐克的知识条件论 3、4题可能一起考

诺齐克是可靠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他从因果理论出发,指出了其缺点:它会将数学和伦理学等知识排除出去,且无法给因果关系以确切规定。他举了“体验机”的例子,来说明即使他是因电极的刺激而被给予了事实本身的真的信念,但是我们仍不能说他知道这件事。因此,他提出了知识的第三个条件:如果p不是真的,S就不会相信p(保持了成真条件和信念条件)。对于修改了的盖蒂尔的第二个问题,他不满足诺的第三个条件:如果办公室里没有人有福特车,史密斯就不会相信有人有福特车。但现在的情况是,即便亚当没有福特车,史密斯仍然会相信有人有福特车。但是,这个条件仍不能排除他自己提出的“体验机”理论,被实验者实际上满足这第三个条件:如果他不被绑在工作台上,他就不会相信他被绑在工作台上,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他知道他被绑在工作台上。因此,诺齐克提出了第四个条件:果p是真的,S就会相信p。他解释说,即使是因为电极刺激产生的信念是非P,他仍会相

信非P,这样,他就不满足第四个条件。这样,诺对知识的定义可以这样表达:S知道p,当且仅当,有一种方法M,以至于(a)他通过M知道p,他的信念通过M而使得p满足条件1-4,并且(b)所有其他的方法M1,通过它们,他相信p,但不满足条件1-4,都被M所超越。而问题是怎么确定这样一个方法。 这里诺齐克不仅给出了知识的分析,而且想对抗怀疑论,甚至涉及到了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争论问题。

1、2、3、4都是关于知识标准分析问题的,以盖蒂尔问题为线索。

5, 阿格里帕的三难困境 古代怀疑论

哲学的怀疑论不为了某种实用的目的而提出来的,它是理论的怀疑,往往针对知识的可能性。阿格里帕的怀疑论主要着重与辩护问题。而近代笛卡尔则着重于外在世界的存在问题。古代怀疑论的目标是悬搁矛盾的判断而达到灵魂的安宁,而这种导向悬搁的判断方法被称为“式”,阿格里帕五式:第一是由于意见分歧,第二是由于无穷倒退,第三是由于相对性,第四是由于假设,第五是由于循环论证。在意见分歧和相对性出现时,出现的辩护问题就会遭遇到三难困境。假设我提出一个主张,而你对此提出疑问,并且要我给出理由,我可能只能有以下的三种选择:

1,无穷后退的式:“我们用来作为证据解决争端的东西,自身还需要别的证据,而别的证据又需要另外证据,如此无穷后退下去,找不到论证的出发点”。

2,假定的式:“当独断论者被逼进‘无穷后退’论证时,不是通过论证确定自己的立场,而是简单地宣布某个东西作为出发点。”

3,循环论证的式:“用于证明讨论中的主旨的证据本身需由被论证者证明”,这就陷入了循环论证。

怀疑论者认为,这三种选择都不可,因为我们不能把假设建立在单纯的假定之上,循环论证也不行,因为一个陈述不能既是前提又是结论。而无穷后退则使得任何主张都无法得到辩护。总而言之,阿格里帕的三难困境直接否定了辩护的可能。这样,我们就不能得到知识与单纯的意见区分的标准,也不能够得到知识。

6, 笛卡儿的思想实验

两个思想实验 核心是什么 继续对摩尔的批

评 (摩尔问题的保卫常识 和斯乔森!! 维特根斯坦反对摩尔 )

笛卡尔首先寻求一个可以作为确定之点的、完全无疑的东西,他从原则入手,将可能被怀疑的地方通通搁下。为讨论原则和可能性,他设计了两个思想实验:梦的实验和恶魔的思想实验。

在梦的思想实验中,笛卡尔针对感觉经验,提出从经验层面看我们不能区分我们到底是在梦中还是在现实中,因为感觉在梦和现实都是一样的,而不能分辨真假。于是,他将这种思路扩展到一切知识上去(包括数等抽象知识),提出了恶魔的思想实验。这个恶魔欺骗我,并

强大到使得我相信我所觉察到的一切外界的东西,而这一切都不过是他用来骗取我信任的假象和骗局。最后,笛卡尔只寻到一个阿基米德点——我思故我在。

7, 缸中之脑论证与认知的闭合原则

笛卡尔式怀疑的扩展-和反驳怀

疑论 描述、核心、提出怀疑论的理由

威廉姆斯对笛卡尔的怀疑论做了扩展,提出了缸中之脑论证,他假设有一个科学家,把一个大脑悬挂在一个接通了计算机的装满液体的缸里,连接着的计算机刺激这个大脑使得它有了对外部世界的经验,而这种经验和正常人无二。你只能以你的经验来判断你是不是一个缸中之脑,但是你的经验中又没有任何能够揭示这种情况,那么,你就永远不会知道你是一个缸中之脑。他举出例子认为,如果你断言你知道你正在看书,那么你就知道你正在看书,你也就不是缸中之脑,从反面上来说,如果你不知道你是缸中之脑,那么你也就不知道你正在读书。

德雷兹克把这一论证称为“认知的闭合原则”,这个原则断定,如果a知道p并且p蕴含q,那么a也知道q;这一原则之所以被称为“闭合原则”,是因为它告诉我们,从已知的东西向已知被它所蕴含的东西运动,并没有使我们越过这个封闭的知识领域。也就是说,假定a不知道q,并且a确实知道p蕴含q,那么,a不知道p。这样,我们就可以推出:如果你不知道你不是一个缸中之脑,那么你也就不知道你正在坐着读书。更一般地说,如果你不知道你不是一个缸中之脑,那么你也就不知道任何能够使得你知道你不是一个缸中之脑的命题。

综合6、7两题的回应:

我们在这里先不管以上论证是否合理,但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来总结对怀疑论的几种回应。

一种很显然的回应是肯定Kap,即肯定我们有所认识,这样也就能肯定我知道我不是缸中之脑,从而反驳了怀疑论。在“保卫常识”中,摩尔举“外部世界的证据”来论证外部世界的存在,进而反驳笛卡尔和缸中之脑的论证,即:我们有两只手,通过做不同的手势证明,他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对常识的怀疑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不可能给出证据,除非有一场情况,比如假肢的验证。对于笛卡尔的怀疑,摩尔认为,对此我有决定性的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能够证明,他认为“我能够知道我不能证明的东西。”对于怀疑论者“如果不确定你不是在做梦,也就不确定你正站着”,摩尔反驳说,我们无非是在怀疑的和常识的之间,但这两种论证没有哪一个比另一个更好。

斯乔森对摩尔的的回应是通过先验论证的,他认为:必须要有Y,才有X。他认为有些知识不是经验层面的,而是一些得出的经验的可能的条件。为此,他提出了相对于休谟的另一个问题:什么原因使得我们相信物的存在。 维特根斯坦反对摩尔,认为他没有区分知识和知识的确定性问题,即没有区分经验的知识的层面和确定性层面,反而误用概念:“我知道我有双手”。没有将经验命题同语法问题或者是逻辑命题、框架命题区别开来,而后者是免除怀疑的,是语言的基础。

8, 德雷兹克的相关选择论 闭合原则 表达方式不要混淆

认识论考试范围

认识论考试范围:1,知识的标准分析泰阿泰德,知识碰巧为真为什么不行?是有关命题的真假的知识的分析,知识的“标准分析”就是知识的定义,这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苏格拉底对知识的定义:“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知识的标准分析或者说知识的“三要素分析”表达形式为:S知道p(其中“S”代表某个人,“p”代表某个命题),当且仅当:1,S相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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