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试卷51
(总分:8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 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5,分数:70.00)
1.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属于法定之债 √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解析:解析: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A项不正确;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C项正确;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D项正确。故只有选项A符合题意。
2.2011年4月1日张某被李某打了一顿,张某当时只觉得疼痛,后来由于疼痛难忍,张某于2011年5月1日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肋骨骨折,2011年5月10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拒绝赔偿,2011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直至2012年1月8日张某才被解救出来,2012年9月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4月1日起算 B.2011年5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C.2011年9月10日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D.2012年9月5日张某的请求权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解析:解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张某请求权的20年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4月1日起算,所以A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B选项正确。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张某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011年9月10日张某被人绑架,不能行使请求权,但是2011年9月10日距离2012年5月10日还有8个月,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此2011年9月10日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张某被绑架的事实持续存在,直至2011年11月10日仍持续存在,2011年11月11日开始诉讼时效中止,所以C选项不正确。 2011年11月11日诉讼时效中止,2012年1月8日张某被解救,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从2012年1月8日起再继续计算6个月,即截至2012年7月8日,张某于2012年9月5日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所以D选项正确。
3.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B公司有权转让
B.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C.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
D.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
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4.乙是A工厂负责生产的副厂长。A工厂决定由乙牵头开发一项该工厂急需的新技术。乙为此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由A工厂的技术骨干甲担当该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开发。后来,由于A工厂的技术设施不够完备,乙又经过多方联系,找到B工厂合作开发该项新技术。甲带领几个辅助人员到B厂去研发。开发完成以后,甲被调往A厂的人事部门任人事主管。A厂就该项新技术单独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权,并且发明人署名为乙。因此,引起纠纷。后查证,AB两厂当初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并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 B.专利申请人应该是B工厂
C.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和B工厂 √ D.发明人应该是乙
解析:解析: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两个人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有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从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本题当中,因为甲主要是为执行单位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应该是两个工厂合作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两个工厂共有。本案中的甲是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乙只是负责联络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够享有署名权的是发明人甲而不是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5.林某受某电影制片厂之邀,将自己的一篇小说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完成后,导演李某又请林某为其主题歌谱曲。2012年9月,电影拍完后,未获审查通过,此时林某已出国无法联系。无奈,电影制片厂只好先后请王某、张某修改原剧本,其中张某仅在王某修改稿基础上略作改动,但拍出的电影仍未获得审查通过。林某归国后,重新修改了剧本,导演李某遂以该修改稿为基础,参照王某、张某的修改稿,完成了拍摄工作,并获得审查通过。该片上映前,林某为一电视剧谱曲,林某将为该电影的谱写的主题曲稍加改动又给了电视剧制作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分数:2.00)
A.电影剧本为合作作品,应由林某、王某、张某共同享有著作权 B.电影剧本不是合作作品,著作权只能归林某一人 √
C.电影剧本为合作作品,应由林某和王某共同享有著作权,张某仅在王某修改稿的基础上略作改动,不享有著作权
D.林某将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中自己谱写的主题曲许可他人使用,未征得制片人同意,侵犯了制片人的著作权
解析:解析:王某、张某没有参加创作,不享有著作权;对于改编,没有独创性的成果,不享有改编的著作权。对于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
(分数:2.00) A.变价受偿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 D.从属性
解析:解析: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不同于用益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A项变价受偿性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变价。担保物权人从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认为,该特性不是担保物权的特征而是担保物权的效力。故排除该项。B项物上代位性是指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如果该抵押物有赔偿金或保险金,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赔偿金或保险金行使抵押权。可见,该项也不符合题意。C项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
偿前,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故C项符合题意。D项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不能与债权分离,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可见,D项离题甚远。 7.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 )。 (分数:2.00)
A.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 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 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D.赵某与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执 √ 解析:解析:D项为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8.甲乙丙三人合伙,甲和乙以资金出资,丙以技术性劳动出资,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丙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 (分数:2.00)
A.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B.在分得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 C.按技术性劳动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 √
解析: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所以,本题答案选D。
9.某机关工作人员王青峰看中了同事李小强的一套房屋,遂向李小强表示:我要购买你这套房屋,若不同意,我将检举你收受贿赂的行为。李小强“做贼心虚”,无奈将该房屋以较低价格卖给了王青峰。王青峰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 )。 (分数:2.00) A.显失公平 B.乘人之危 C.胁迫 √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析:解析:虽然王青峰的行为不违法,但不正当,干涉了李小强的意思自由,构成胁迫。
10.甲已婚,甲一直对乙颇有好感,后甲乙二人达成一份协议:若乙与甲同居,则甲将自己的一辆标致207CC跑车送给乙。此后不久甲乙二人便同居,但乙向甲索要跑车时,甲却表示拒绝。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问人民法院的哪个处理是合法的?( ) (分数:2.00) A.甲承担违约责任 B.二人的协议无效 √ C.跑车收归国有 D.解除同居关系
解析: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下列有关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民事行为于成立时生效 √
B.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C.民事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 D.民事行为成立后不一定能生效
解析:解析:物权行为,如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并不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生效,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因此A项错误。
12.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方已占有标的物的,自( )时起视为标的物交付。 (分数:2.00)
A.合同生效后,卖方做出支付表示 B.买方对标的物取得占有 C.买方接到对方的支付通知 D.合同生效 √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3.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代理的是( )。 (分数:2.00)
A.张三委托李四以张三的名义购置一台电脑 √ B.张三委托李四将借的书还给县图书馆 C.张三委托李四告诉王五,今晚不去看电影了 D.张三是某公司董事长,与另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解析:解析: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要件包括:以本人的名义、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A项符合代理的要件,属于代理行为;B和C项李四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属于代理;D项中张三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而不属于代理行为。 14.下列关于各类民事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 (分数:2.00)
A.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B.请求权和债权是同一类权利的不同称谓 √ C.财产权的标的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
D.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合同中的权利是期待权
解析:解析: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请求权,但是请求权和债权并不是同一类权利的不同称谓。民法上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债权的请求权,还有物权请求权等。B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A正确。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没有生效,当事人只能享有期待权,D正确。C项,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其标的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不限于有财产价值的物。因此C正确。
15.甲从外地购进一批奶牛,在获知此奶牛无产奶能力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三头卖给邻村的乙,乙不知情而购买,则甲乙之间的奶牛买卖合同( )。 (分数:2.00)
A.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无效 B.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C.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D.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甲有欺诈行为,故本题选D。 16.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万元、1万元、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轮流使用。后来由于使用不便,有人提议将汽车处理掉,但三人意见并不一致。在以下哪种情形下,上述建议可以实施?( ) (分数:2.00)
A.甲、乙同意,丙反对 B.甲、丙同意,乙反对 √ C.乙、丙同意,甲反对
D.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两人同意均可
解析:解析:对共有物的管理,一般而言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也有例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丙三人依出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属按份共有,故对汽车处分须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即甲、丙同意时方可实施,正确答案B。
17.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下合同中当事人享有留置权的是( )。 (分数:2.00) A.买卖合同 B.居间合同 C.保管合同 √ D.互易合同
解析:解析:《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18.甲、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标的为1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1万元。现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则甲最多可以向乙要求支付多少钱?( ) (分数:2.00) A.2万元 B.2.6万元 √ C.3万元 D.3.1万元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题中甲乙约定的定金数额大大低于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故适用违约金条款对甲更有利。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而甲因乙违约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1万元,根据上述规定,甲可以请求将违约金增加到2.1万元。又因为甲已向乙交付了5000元定金,既然不适用定金罚则,甲可以请求乙按原数返还。综上,甲可以请求乙共支付2.6万元。B正确。
19.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0.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解析:解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工确。根据《合同法》第1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妥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