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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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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2005年08月03日 10: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颁布日期: 2005-06-17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治理方法

第二章 林地登记治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林地、林木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托付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载明托付事项及托付权限的代理托付书;

(三)林地承包合同、出让、转让合同以及政府划拨林地文件等能够证明对该林地或林木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该林地或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完备、合法;

(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畴和实地相符; (三)界桩或者地物标志明确; (四)林地权属无争议。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办林权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名目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理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情形复杂的,能够印制申请须知,免费提供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发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发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改变林地权属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他用地转变成林地的,应当办理林权证。取得林权证后,将土地使用证交回土地治理部门核销。

第十七条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十八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缘故造成林地灭失的,林权证持有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林权证,或者由原林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收回林权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地权属治理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专(兼)职人员进行治理。

第三章 林地爱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爱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林地爱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都市规划区内的林地爱护利用规划,还应当符合都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林地爱护和利用规划时,对需要重点爱护的林地,应当划定重点林地爱护区,实行重点爱护。

第二十二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爱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各种工程设施、标志应当实施爱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差不多开垦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的林地,依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造林标准的,应当限期补植。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林地内实施取土、挖塘、筑坟、倾倒废物或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爱护林地,防止造成林地滑坡、坍塌和水土流失。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规定以及造林标准对使用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经营和利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林地使用权人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能够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能够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也能够有偿转让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

权。

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

第二十八条 利用林地建立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治理暂行条例》和林业部制定的《森林公园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严格操纵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林地上扩建、兴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当利用原使用地和非宜林地。

第二十九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利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待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和苗木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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