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得安全管理,防止与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与《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得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得现状与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得从事渔业生产与为渔业生产服务得渔业船舶得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得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得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得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得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与船舶修造业得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与渔业船员得
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得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得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得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得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与救生、消防、信号设备得配备关.
(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得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得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与解决安全生产中得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经常性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与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得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与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得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与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与解决渔业安全生产得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与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与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得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三)建立与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订相应得规章制度。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培训得组织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得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对安全隐患及时
进行整改,全面掌握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方面得情况,建立完善渔船、船员档案,协助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与渔船违规案件。
(六)落实整改.各级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得问题提出得整改意见.
(七)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得直接领导下,对本乡镇(街道)得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得组织实施,对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得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得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海上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得报酬政策。
(六)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遇九级以上(含九级)大风,及时向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告船舶动态情况.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八)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与渔船违规案件得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各类事故统计工作。 (十)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员培训得资格审查与组织工作。
(十一)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九条 村(社)、公司对所属渔船得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社)、公司渔民群众得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与完善本村(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与掌握所辖渔船得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与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得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得动态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得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提出得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