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地收集和保存施工资料,加强集团基础技术管理工作,保证集团技术持续提高,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所属工程项目,其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工程施工资料文件组成内容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分施工阶段、施工部位编制、收集、整理。格式和成册要求应符合按接收单位档案馆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监督实施。各事业部和分公司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工程项目部的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且配备项目资料员。
第六条:项目资料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集团技术质量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职责
1.了解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中与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有关的要求,并及时发布信息到各事业部、分公司和项目部。
2.负责指导和检查各事业部、分公司和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3.对各项目部、分公司和事业部上报的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建立登记台账。
第八条:事业部和分公司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职责
1.及时向所辖部门和项目部发布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管理信息,并进行业务指导。
2.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成册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部竣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管理。
第九条:项目资料员管理职责
1.资料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对集团文件、工程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筛分、建档、归档工作的管理。
2.严格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集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3.负责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审查及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按国家规定编目、建档。
4.负责编制施工技术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5.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6.贯彻执行集团文件和资料的有关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部门文件和资料管理有序。
7.负责本单位、部门文件和资料的发放、回收、借阅、传阅工作,并及时传达。
8.建立健全文件和资料有效控制和各种记录,防止文件和资料损坏、丢失。
第四章 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工程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负责督促项目资料员资料及时保证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与施工进度同步。资料内容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并具有可追溯性;数据齐全、无差错;字迹清楚,无后补、缺页、拼凑等;竣工图要求为蓝图,必须保证图面整洁,图文清晰。
第十一条:每个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份数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不应少于一式四份,保证不少于一式一份资料原件。用于竣工验收备案或留于建设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每个单位工程竣工图编制不得少于一式肆份,要求各综合图、各专业图配套完整。竣工图均需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第十三条:施工技术资料必须按A4纸张(297mm×210mm)大小整理,竣工图按A4大小幅面折叠成手风琴式整理,并装订成册,保证每个单位工程有一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留在集团存档。
第十四条:项目部专职或兼职资料员负责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
编制、收集、整理成册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负责项目部日常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和竣工图的编制,必须保证工程地基与基础(桩基)、主体结构、建筑安装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资料完整、合格。
第十五条:需要加盖集团公章及竣工图专用章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必须经各分包单位签字、盖章,由项目资料员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任人签字齐全,并经项目直接归口管理上级部门审查合格,进行登记后用印。
第十六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15天内项目部资料员必须将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技术)总结和竣工图报直接归口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必须保证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符合档案预验收的初验要求,以保证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部必须保证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符合档案管理机构的验收要求。
第十八条:在取得工程项目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具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认可)证》后,项目部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将已通过备案管理机关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份交集团技术质量部存档。如因建设单位原因不能竣工验收备案时,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经直接归口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由项目部向建设单位移交二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原件)和竣工图,并办理移交证明。
第五章 工程技术资料迎检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在施工期间,各项目部必须无条件接受集团各级职能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涉及与施工技术资料有关的检查,做好迎检准备。如受集团检查通报表扬的,集团予以奖励500元/次;若被集团检查通报批评的,给予处罚500元/次;如受上级检查部门通报表扬的,集团予以奖励3000元/次;若被上级检查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予处罚3000元/次,通报情况均以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凡工程款进入集团总部基本账户的每个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报告(以盖集团印章登记日期为起始日计算)时,由集团财务部预留工程尾款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保证金。当已通过备案管
理机关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送到集团存档时即可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手续;若竣工验收2年后仍不能办理已通过备案管理机关验收合格的竣工备案表的,必须向集团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交集团存档后,视情况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集团总部和事业部直属工程项目竣工(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后超过3个月,未向集团提供每个单位工程一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集团处罚该项目部伍万元/单位工程。
分公司所属项目由分公司负责,在工程项目竣工(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后超过3个月内,将竣工工程档案资料交集团总部,否则集团总部处罚分公司伍万元/单位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及单位;解释、修订权在集团技术质量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