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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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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应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发展。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登记审批机关依法登记审批的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幼儿园向在园过夜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在生均保教费成本中的比重,建立健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分类管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改、教育、财政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 3-5 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实行等级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不同等级的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六)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发改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各地发改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通过提醒告诫等方式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也可通过召开幼儿园园务委员

XX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XX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学前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应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发展。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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