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知识点总结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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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1996年11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3月,当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时现场物证中提取的DNA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2017年7月,最高检察院对陆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核准追诉。在最高检察院核准前,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23题—单选) A.不得侦查本案 B.可对陆某先行拘留 C.不得对陆某批准逮捕 D.可对陆某提起公诉 【答案】B
【解析】《高检规则》第351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高检规则》第352条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据此,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检核准,在核准之前,侦查
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且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而A选项错误。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因而B选项正确。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且符合逮捕调解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因而C选项错误。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因而D选项错误。
2.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2017年卷二第65题—多选)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答案】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可见,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如何审理进行具体指导,也不应干涉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权。本题中,最高法院听取高级法
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违反了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审判的原则,因此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通过召开审判业务会议进行讨论,这一做法违反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B选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最高检察院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都是直接参与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的表现,也是上下级检察院直接领导关系的体现,因此CD选项正确。
应当注意的是,本题不能误认为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指导,就可以以这种方式对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3.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 (2017年卷二第66题—多选)
A.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B.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
C.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
D.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答案】AB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翻译人员并未限制诉讼阶段,因此既包括法庭审判阶段的翻译人员,也包括其他诉讼阶段的翻译人员,A选项中侦查阶段的翻译人员应属于诉讼参与人范围,A选项正确。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属于鉴定人,鉴定人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而侦查机关可以设鉴定机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自然可以指派法医担任鉴定人,因此B选项正确。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不是案件中的证人,而是侦查机关的代表,属于侦查人员范围,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C选项错误。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属于鉴定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因此D选项错误。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2017年卷二第67题—多选) A.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 B.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C.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 D.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当事人的地位。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区分防御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关键是是否已经存在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处理,从而需要申请其他主体予以救济,如果是肯定的,则属于救济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辩护权。既包括自行辩护,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3)拒绝回答权。(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5)参加法庭调查权。(6)参加法庭辩论权。(7)最后陈述权。(8)反诉权。A选项中的辩护权属于防御性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申请复议权。(2)控告权。(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4)申诉权。(5)上诉权。因此,本题中对办案人员的人身侮辱行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权利,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申诉的权利,以及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提出上诉的权利都应属于救济性权利。可见,BCD三选项均属于救济性权利,正确。
5.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第23题—单选)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