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本标准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能力等级的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271 数据处理词汇
3、 定义
出本章定义外,其他未列出的定义见GB/T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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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计算机信息系统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2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 trusted computing base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计算机系统内保护装置的总体,包括硬件、固件、软件和负责执行安全策略的组合体。它建立了一个基体的保护环境并提供一个可信计算系统所要求的附加用户服务。
3.3 客体 object
信息的载体。
3.4 主体 subject
引起信息在客体之间流动的人、进程或设备等。
3.5 敏感标记 sensitivity label
表示客体安全级别并描述客体数据敏感性的一组信息,可信计算基中把敏感标记作为强制访问控制决策的依据。
3.6 安全策略 security policy
有关管理、保护和发布敏感信息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3.7 信道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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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内的信息传输路径。
3.8 隐蔽信道 covert channel
允许进程以危害系统安全策略的方式传输信息的通信信道/
3.9 访问监控器 reference monitor
监控器主体和客体之间授权访问关系的部件。
4 、等级划分准则
4.1第一级 用户自主保护级
本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通过隔离用户与数据,使用户具备自主安全保护的能力。它具有多种形式的控制能力,对用户实施访问控制,即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手段,保护用户和用户信息,避免其他用户对数据的非法读写与破坏。
4.1.1 自主访问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定义和控制系统中命名拥护对命名客体的访问。实施机制(例如:访问控制表)允许命名用户以用户和(或)用户组的身份规定并控制客体的共享;阻止非授权用户读取敏感信息。
4.1.2 身份鉴别
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信计算基初始执行时,首先要求用户标识自己的身份,并使用保护机制(例如:口令)来鉴别用户的身份,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用户身份鉴别数据。
4.1.3 数据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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