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苏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4实施细则
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运动头盔产品检验依据、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严格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
抽样具体要求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正文“第三章抽样”执行,需要时抽样人员利用监督抽查过程监管系统实时记录被抽样企业和抽样样品的相关信息。 (1)实体店抽样:购买合格待销产品,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6顶,其中检样3顶,备样3顶。购买样品时应检查产品标签的完整性,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执行标准编号和商标。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
转移、变卖和损毁。
(2)电商平台抽样:电商抽样应当覆盖省内省外知名电商平台,选择电商销售的江苏企业产品和江苏电商销售产品,随机确定受检电商。将购买过程中与商户交流、产品信息等截图(包括商标、厂名厂址、产品外观、型号规格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并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6顶,其中检样3顶,备顶,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需购买,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封3样.
存,并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 损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均需拍照 留证。所采样品应得到生产单位的确认。 3.检验依据 运动头盔检验项目表1
检测方依据标序检验项
1GB 24429-200GB 24429-200头盔视头盔佩戴装置稳2GB 24429-200GB 24429-2009 性头盔佩戴装置强度 3 GB 24429-2009GB 24429-2009 性能头盔吸收碰撞能量 4 GB 24429-2009GB 24429-2009低温、性能(高温、 浸水) 5
GB 24429-2009GB 24429-2009 标志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
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24429-2009《运动头盔 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 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 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
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本次不合格项目可以进行复检。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