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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规定及在中国的实施
作者:耿明英 耿晓宇 陈钰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06期
由美国引发的次贷危机催生了《巴塞尔协议III》的诞生,该规定旨在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在11月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获得签署。那么,《巴塞尔协议III》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出台了哪些新的规定?能否有效避免未来发生新的金融危机?新规定对世界及主要国家银行业会带来哪些影响?中国银行业又该如何实施或应对呢?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规定
与《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III》突出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其监管准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巴塞尔协议III》对国际银行业最大的影响是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显著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尤其是增加了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最低要求。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金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金的最低占比由原来的4%提升到6%(但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仍保持原来的8%不变)。二级资本仅在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同时取消三级资本,简化资本结构。另外,扩大了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即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其目的是增强银行资本质量,减少银行债务风险的负荷率及由银行风险引起的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
(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枯竭是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之一。为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在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下有足够的优质资金维持其流动性,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12月《流动性风险计算方法、标准和监控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两个流动性计量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