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
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督[2017]31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2.07 【实施日期】2017.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
知
(建督[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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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 2 / 9
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六条 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 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 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3 / 9
(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四)单裤、裙子; (五)防寒大衣。
第十一条 鞋类,具体包括: (一)单皮鞋; (二)皮凉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条 标志标识类,具体包括: (一)帽徽; (二)肩章;
(三)领花、臂章、胸徽、胸号; (四)领带、领带卡; (五)腰带; (六)标志扣。
第十三条 装具类,具体包括: (一)连帽雨衣(含雨靴); (二)反光背心。 4 / 9
第四章 气候区域
第十四条 制式服装根据气候区域划分配发不同品种,确定使用年限。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因气候、工作环境特殊等原因,个别配发品种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由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选配品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供应标准
第十六条 帽类
(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2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2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热区、亚热区、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热区、亚热区使用7年,南温区使用6年,期满换发1顶。
北温区首次发皮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8年,期满换发1顶。
寒区、高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5年,期满换发1顶。
第十七条 服装类
(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5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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