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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可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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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可

否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附2个相反判例)民商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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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不能重新计算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博一(北京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 裁判要旨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对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剩余未履行部分的债权并不因此而能被重新计算。 案情简介

一、1996年,熊猫商城公司、戚务诚事务所及新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熊猫万国商城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的合同》,约定戚务诚事务所完成熊猫商城的布局调整等任务。熊猫商城公司应支付费用800万元。 二、2010年12月,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2012年12月7日、12月24日,戚务诚事务所先后向熊猫商城董事长李思廉及办公室邮寄商榷函。 三、2013年4月,戚务诚事务所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熊猫商城公司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用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一审成都市中院及二审四川高院均判决:熊猫商城公司应向戚务诚事务所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580万元及利息。 四、二审判决后,熊猫商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戚务诚事务所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驳回戚务诚事务所全部诉讼请求的原因是,其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认定熊猫商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支付22万元港币是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但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支付。1996年协

议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虽然上述案例中的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履行了部分债务。但法院依旧认为剩余部分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避免此类风险,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法律保护之债转化为自然之债,债权人失去胜诉权。

二、债务人是否愿意继续偿还该债务、偿还部分债务抑或偿还全部债务,取决于债务人的个人意愿,不受法律的约束。只要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就剩余债权就不享有法律保护。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债务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

三、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有履行时效届满债务的意愿,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在存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或者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审阶段“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此问题的论述: 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于2010年12月18日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一、二审法院认定应以此时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客观上陈宇光

其时已不能代表熊猫商城公司。2007年9月,因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熊猫商城公司股份,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宇光变更为李思廉,届时起,陈宇光不再担任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次,自2004年8月起双方当事人就2002年合同项下争议一直处于讼争状态,戚务诚事务所应当知道陈宇光无权代表熊猫商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且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这一事实已进行工商登记,对社会公示;第三,即使可以认定陈宇光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1996年协议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件来源

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与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63号] 延伸阅读

一、以下四个案例都指向同一裁判观点:诉讼时效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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