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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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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事人自由意志不受非法干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为民事行为;不得乘人之危为民事行为。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加以干涉。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以外,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赋予法律的强制力。

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在于法律是否禁止。法无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实施,不得认为是违法。

禁止干涉他人自由。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当事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2. 非自愿行为的效力

欺诈--民事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即法律不承认其效力。因无效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使财产状况恢复到行为发生时的状态;受欺诈的一方受到侵害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胁迫--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因此是无效的。 显失公平--民事行为的结果不平等。

这些违反平等原则的民事行为,均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四.公平与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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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1. 公平

公平的含义:公平是一种观念,是人们对行为及其结果的一种评价。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原则和尺度实施民事行为,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如:当事人地位是否平等、实施民事行为的条件是否公平、民事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公平;法院裁判的行使是否保证了当事人的公平。 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

机会平等,不得任意剥夺一部分人的机会,使所有民事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行为;

权利与义务对等。不得谋求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得谋求没有义务的权利。取得权利需要以承担义务为前提的,没有承担义务,就不能取得权利;承担了应尽义务,就必然取得相应的权利。 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当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充分赔偿为基本要求;确定民事责任时主要考虑过错;兼顾社会公平。

实现公平原则,应当有公平的尺度。以前提公平、条件公平还是结果公平作为公平的标准;是以个体利益为准还是以集体利益为最高准则;以效率优先还是以公平为准,都影响着公平概念和公平尺度的确立。

公平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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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作为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规定;

排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补充。 讨论问题:\撞了白撞\

最近,有同学给老师发来邮件,讨论“撞了白撞”问题。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踊跃发表意见。我也谈谈看法。 1.关于“撞了白撞”是否违反公平原则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如果你承认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实施对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的管理,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另外,在该行政规章中又规定了民事赔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立法方面还有欠缺。不应在行政法规中规定民事责任。 2.“民事行为前提条件平等或显失公平”问题

民事行为主要有物权行为、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等。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公平。

“撞了白撞”争议的核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按照现在的法规,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非机动车方面有无过错,机动车方面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行政规章当然是有权制定法规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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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当然不排除制定法规时应当广泛追求社会意见,对行政责任的设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是正确的。假定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记分、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民事责任上是否采用无过错责任,还有讨论。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保护了非机动车方面的财产利益(注意,仅仅是财产利益。无法保护其生命权),但无法维持正常交通秩序,降低社会效率。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会引发道德风险。即,机动车驾驶员在可以采取避让措施时而不采取。因为,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极小,但不能不考虑。

3.关于“民事行为结果是否公平”的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法律上说就是“路权”发生了冲突。在有权利冲突时,把优先权给谁的问题,而不是民事行为的后果问题。 安全行车是每位司机应负的责任。无论对司机本人、他人、社会都是如此。但是,如果不论驾驶员行为是否有过错,都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就公平呢?请注意,沈阳市的规定很清楚,如行人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时,司机没有超速,即使紧急刹车也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可能就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并非”司机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而是路权冲突的必然结果。不论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生命权都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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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所以道路交通参加者的共同责任。沈阳地方规章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司机的赔偿责任,不是把这些责任转稼到行人身上。其违反规定之处在于:国务院法规规定:行人在负全部责任情况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机动车方面要承担10%的经济损失。现在,地方性规章将此责任免除了。

4.是否赋予机动车驾驶员剥夺公民生命权的问题

有人认为,该规定赋予了机动车驾驶员生命权的权利,我不这样认为。如果行人违反规定要承担全部行政责任可以成立的话,制定规则是为避免悲剧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实际上是违章造成的,与是否“撞了白撞”无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何种情况都要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难道公民生命权就可以有保障了吗?

这里谈论“强者”“弱者”已经没有意义。至于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是应当引起注意的,在没有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也不会适用“撞了白撞”。上海的规定有所进步:在事故发生地点150米范围内有行人设施而不使用的,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深圳的规定更进一步,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采取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才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还是讲“路权”比较公平。每个人都有路权,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实际也是行使路权。在路权设置上一律平等;在路权发生冲突时(冲突不可避免),设置优先权。例如:全封闭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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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案事人自由意志不受非法干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为民事行为;不得乘人之危为民事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加以干涉。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以外,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只要法律不禁止即合法。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在于法律是否禁止。法无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实施,不得认为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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