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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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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工会兴办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它企业。

二、工会兴办企业应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为促进改革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宗旨。

三、工会兴办企业应遵循改革开拓,艰苦创业,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加强管理,遵纪守法,灵活经营,讲究效益的方针和原则。

四、工会兴办企业的资金,可用工会结余经费,事业发展基金,也可采取集资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

五、工会兴办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主要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停工待业人员、困难职工家属和社会待业人员,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六、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申请登记注册。 七、工会兴办的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工会应设置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兴办的企业。主管工会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的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八、工会兴办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九、工会兴办的企业和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开展工会工作。

十、工会兴办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挪用工会兴办的企

颁布日期:1991-06-26 执行日期:19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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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财产,不得任意干涉其从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工会现有的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或其它经营活动,需报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1.06.26,截至2024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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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工会兴办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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