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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系统监督计划清单书地实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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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4.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5.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

6.审核施工机械设备。

7.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监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四)施工单位

1.按规定具备相应证照,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2.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0)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

3.按要求对工程实体实施安全防护,主要包括: (1)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设置。

(2)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应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并规使用;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

证措施。

(3)临时施工用电体系、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方案制定、设置和使用应符合要求。

(4)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 (5)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站巡查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执行及回复。

(6)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国家和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容。

(五)其他有关单位

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及产权备案。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应符合要求。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应符合

要求。

三、配合义务

工程项目在以下重要施工节点,应提前24小时向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未报告擅自继续施工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停工、重新组织验收等相应责任。

1.基坑、沟槽(含市政工程顶管作业)、边坡支护、人工挖孔桩首次施工以及验收。

2.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首次安装和拆卸。

3.各类脚手架的首次搭设、整体验收和首次拆除。 4.支模架的首次搭设验收。

5.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首次搭设验收。 6.高处作业吊篮首次安装验收。

四、加强对危险点、危险源的管控工程项目

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必要的须专家论证、审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此进行旁站监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规定验收,没有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项目收到质量安全监督站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后,责任主体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质量安全监督站。

五、其他相关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需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经查验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需要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规定容已经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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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4.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5.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6.审核施工机械设备。7.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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