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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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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金融规[2018]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原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6.26 【实施日期】2018.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穗金融规〔2018〕4号)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

现将《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6月26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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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令683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第3号令)、《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粤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检查主体为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需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本细则的检查对象,是指在广州市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括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2 / 3

第五条 机构情况。重点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

本、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等,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

第六条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重点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体系并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及时处理。

第七条 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融资担保公司名义或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二)是否存在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是否存在受托投资。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该条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五)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是否合规。 (六)融资担保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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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公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金融规[2018]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原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6.26【实施日期】2018.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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