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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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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

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促进科技与经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发展。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 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 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独占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化。 第十条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不宜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用户补贴、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国家安全能力的; 的; (二)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 (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产业的; 能力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应对气候变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 (四)能够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的; 安全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 (五)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标准制 定工作,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移。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相应加大或者减少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科研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 成果 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 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 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 图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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