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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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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性质 居住居住居住居住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建筑 类别 普通住宅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科研教学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R1 ● ● ● ● ● ● ● ● R2 ● ● ● ● ● ● ● ● R3 ● ● ● ● ● ● ● ● R4 ● ● ● ● ● ● ● ● 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C1 ○ ○ ╳ ○ ○ ○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文化娱乐用地 C3 ○ ○ ╳ ○ ○ ╳ ╳ ○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C5 ○ ○ ╳ ○ ○ ╳ ○ ○ 教育科技设计用地 C6 ○ ○ ○ ○ ○ ● ○ ○ 文物工业仓储古迹用地 用地 用地 C7 ╳ ╳ ╳ ╳ ╳ ╳ ╳ ○ M ╳ ╳ ╳ ╳ ○ ╳ ╳ ● W ╳ ╳ ╳ ╳ ○ ╳ ╳ ● 对外交通用地 T ╳ ╳ ╳ ╳ ○ ╳ ╳ ● 市政道路公用广场绿地 设施用地 用地 S ╳ ╳ ╳ ╳ ╳ ╳ ╳ ○ U ╳ ╳ ╳ ╳ ○ ╳ ╳ ● 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筑密度(%) 新区 建设类型 Ⅰ类气候区 31 24 23 20 Ⅱ类气候区 33 26 24 20 40 35 50 50 45 40 Ⅲ类气候区 35 28 25 20 Ⅰ类气候区 33 26 24 20 旧区 Ⅱ类气候区 35 28 25 20 50 40 60 55 50 45 Ⅲ类气候区 40 30 28 20 Ⅰ类气候区 新区 Ⅱ类气候区 容积率 旧区 Ⅲ类气候区 Ⅰ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多层 0.9 1.0 1.5 1.6 1.8 1.9 3.5 3.5 2.5 5.0 3.5 5.5 1.0 2.0 1.1 1.0 1.1 1.2 1.7 1.6 1.7 1.8 2.0 1.9 2.0 2.2 3.5 3.5 3.5 3.5 3.0 6.0 4.0 6.5 1.2 2.5 办公建筑类 高层 多层 商业建筑类 高层 低层 工业建筑类 多层 Ⅰ类气候区:榆林市北部; Ⅱ类气候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延安、榆林市南部; Ⅲ类气候区:汉中、安康、商洛。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 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地市 西安 宝鸡 咸阳 铜川 渭南 汉中

纬度(a1) 34°16′ 34°23′ 34°21′ 35°03′ 34°31′ 33°03′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

纬度(a2) 20°16′ 20°16′ 20°16′ 20°16′ 20°16′ 20°16′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2小时

1.35 1.36 1.36 1.40 1.36 1.28

日照3小时 1.40 1.41 1.41 1.45 1.42 1.34

安康 商洛 延安 榆林 杨凌

32°42′ 33°56′ 36°36′ 38°17′ 34°16′

20°16′ 20°16′ 20°16′ 20°16′ 20°16′

1.28 1.33 1.47 1.58 1.35

1.33 1.38 1.53 1.64 1.40

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折减值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60° 0.95 L1 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平行垂直山墙 单侧低层(遮挡) 平行 垂直 山墙 两侧 13 6 - 单侧或无 - - - 平行布置 高层 30 30 30 垂直布置 25 20 20 山墙 两单侧侧 或无 13 13 13 - - - 布置 布置 两侧 18 12 12 15 10 10 13 8 8 或无 布置 布置 - - - 18 12 6 15 - - (被遮挡) 多层 (被遮挡) 低层 (被遮挡)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

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

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山墙 两侧 13 9 9 单侧或无 - - - 平行布置 13 12 6 垂直布置 13 9 6 山墙 两侧 9 6 6 单侧或无 - - - 平行 布置 9 6 6 低层 垂直 布置 9 6 6 山墙 两侧 9 6 6 单侧或无 - - - 平行垂直布置 布置 20 13 9 15 13 9 高层 多层 低层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四章 建筑退让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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