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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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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和现有救援设施; 6.事故报告人姓名;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规定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的权限、调查组成员的组成和调查组的5项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者;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规定了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种类,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期限。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本制度编制的目的: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的要求,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即:长期地或临时地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的单元。就我队目前的生产状况而言,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区域是:

1.坑探施工的坑道、超量库存的炸药库;

2.汽修厂危险品车辆维修车间可能承修了满载危险品的车辆; 3.钻探分队的机台边坡等。 本制度内容简介:

第五条规定:工作在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隐患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当重大危险源或重大隐患威胁人身或环境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

第七条规定:在生产、工作区域、场所或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控”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民用爆破物品、剧毒物品储存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的则, 严格执行领用制度,建立完善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第九条规定:对实施易发生人身伤害、设备事故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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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一旦重大危险源失去控制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要立即报警,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制度》

本制度编制的目的: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发放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对象应是在生产现场直接参加劳动、生产操作和实习人员(包括实习学生、临时工、民工)以及参加生产或跟班劳动的管理干部。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范围和发放标准,按照《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按“三证”原则,对所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的验收,并履行正常的验收签名手续。严禁发放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是职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停发职工所需的防护用品,拖延、停发职工防护用品的,安全部门、工会有权决定强制配发。 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帽、防尘毒口罩等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时,生产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危险或危害健康的工作。

对防触电、防尘毒、防放射性和安全带、安全帽、护耳器等防护用品应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并要求经常检查和鉴定,如果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应该立即更换。

生产经营单位要经常教育、督促职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全体职工都能做到“三会”,即会检查、会使用、会保养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选购、供应、保管、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总结,对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或不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

相关知识链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有: 1.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2.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

3.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炉窑面具,炉窑目镜,防冲击眼护具。

4.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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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

6.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盐滩靴,水产靴,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电压绝缘鞋,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

7.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

8.经劳动部确定的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本制度编制的目的:为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地预防与消除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教育处罚违章行为和事故责任者。 本制度内容简介:

第五条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部门(包括班组),给予奖励: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局、队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健全,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3.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次数不少于队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并按要求做好隐患的登记、整改;

4.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中,依法规定有安全生产的条款;

5.坚持生产会议和安全会议,做好新职工(含临时工、民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无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现象;

6.发生轻伤事故,按“四不放过”要求进行了处理;

7.坚持月、季(年)报制度,按时报(送)月、季(年)报; 8.与下属单位签订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责任明确; 9.无责任重伤和责任死亡事故,轻伤人数控制在范围内; 10.无一次因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单位评比推荐或安全部门推荐,可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指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负责人及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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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热爱安全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敢于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得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安全管理人员(含专、兼职安全员);

3.工作认真负责,一贯重视安全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敢于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主动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了具体问题,在抢救伤员、财产或避免事故发生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4.对安全技术设施有重大革新、效果显著者。

第七条规定:奖励的种类有: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工作者及授予奖旗、奖状,可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规定:奖励分为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定期奖励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奖励可结合各种安全活动、生产活动以及遇有应及时奖励者可随时奖励。

第九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责任。 1.发布违反国家、自治区、局、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规章或指示的;

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而造成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

3.由于违章指挥和作业环境与生产设备不安全造成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严肃查处事故,事后不采取措施,导致同类事故连续发生的;

5.安全机构不健全,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和规章制度的; 6.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的;

7.年内因两以上(含两次)习惯性违章或重复性违章被处罚的。 第十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发现事故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措施,不及时报告造成事故的; 4.有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

5.对批评和制止违反制度、违章作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因“三违”对队整体利益造成影响的; 7.因习惯性违章或重复性违章不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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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

第十一条规定:处罚的种类有: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安全考核扣分、赔偿经济损失、安全否决、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处罚的程度以及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将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的大小结合国家、自治区、局、队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考核进行。

第十三条规定:不经安全教育培训致新上岗、转岗从业人员伤亡的和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事故的,加重处罚。

九、《安全生产会议(例会)制度》

本制度编制的目的:为了沟通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表彰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处理违章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研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

本制度内容简介:

第二条规定:大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队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二层生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厂、矿、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规定:生产班组除开好班前班后会外,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第四条规定:队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指示;总结前段时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任务;针对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听取事故调查汇报,对事故责任者或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向上级推荐或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本制度编制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制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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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和现有救援设施;6.事故报告人姓名;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规定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的权限、调查组成员的组成和调查组的5项责任: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者;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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