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e章家禽屠宰供出口
规例七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七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139E章 家禽(屠宰供出口)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139E章 第60条吸烟、吐痰及个人卫生
(1)任何人不得─
(a)吸烟;
(b)吐痰;或
(c)在处所内任何作以下用途的部分作任何其他不合乎生的作为─
(i)屠宰家禽;或
(ii)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2)任何有以下情况的雇员─
(a)手部或身体的任何外露部分有脓毒性伤口、疖、疔或未愈合的疮;
(b)患有腹泻或呕吐;
(c)耳朵或眼睛有脓毒性流出物流出;或
(d)有理由相信他可能是结核病、霍乱、伤寒、副伤寒、痢疾病菌的带菌者或是食物中毒或肠道传染病的带菌者,须立即通知持牌人,并不得处理─
(i)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及
(ii)相当可能会接触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设备。(3)除非获生主任的书面许可,否则任何持牌人均不得准许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可能患有第(2)款所提述的任何情况或疾病的雇员─
(a)处理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或处理相当可能会接触家禽、屠体或家禽产品的设备或包装物料;或
(b)处身于处所内任何有屠体或家禽产品暴露的部分或用于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的部分。(4)每名从事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的雇员,在从事该等工作时,须─
(a)使其手部、手指甲及其身体可能接触到屠体或家禽产品的所有部分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均保持清洁;
(b)在─
(i)使用洗手间后;及
(ii)更衣后,
立即彻底清洗手部。
第139E章 第61条对害虫的预防措施
在不损害第12条(b)段及第13条的原则下,持牌人及每名雇员须采取一切实际的预防措施,禁止苍蝇、老鼠及其他昆虫及动物进入处所内一切有屠体或家禽产品暴露的部分或用于检查、加工处理、处理或贮存屠体或家禽产品的部分。
第139E章 第62条消毒剂及杀虫剂的使用
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在处所内使用杀菌剂、杀虫剂、消毒剂、杀鼠剂、清洁剂、湿润剂(纯净且适合饮用的水除外)或其他类似物质,除非─
(a)所使用的物质的类型、配方及浓度;及
(b)该物质的使用方式及用途,已获署长批准。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63条在加工处理屠体或配制家禽产品时使用的物质及配料
持牌人须确保没有人在家禽出口工厂内于加工处理屠体或家禽产品时使用任何物质或配料,除非该等物质或配料是─
(a)清洁的;
(b)生的;及
(c)可食用的。
第139E章 第64条须就有屠体或家禽产品怀疑被污染、不卫生或经搀杂通知督察
(1)雇员如─
(a)容许处所内的屠体或家禽产品触及地面;或
(b)有理由相信处所内的任何屠体或家禽产品可能曾触及地面,或可能已被污染、不生或经搀杂,则须─
(i)将该屠体或家禽产品与其他屠体或家禽产品分开,以保持其可被辨认;
(ii)立即将该事件或他所相信的事向督察报告;及
(iii)(当督察作出要求)向督察清楚指出他作出的报告所关乎的屠体或产品。(2)督察须仔细检查根据第(1)款作出的报告所关乎的每一屠体或家禽产品,并须宣告该屠体或产品不合格,除非他在顾及所有的情况及其检查的结果后,信纳该屠体或家禽产品是─
(a)生的;及
(b)未经搀杂的。
第139E章 第65条用于运送屠体及家禽产品的车辆
(1)任何人不得使用或准许使用车辆运送在家禽出口工厂加工处理的屠体或家禽产品,除非─
(a)该车辆是清洁和合乎生的;及
(b)已获署长批准如此使用该车辆。(2)第(1)款(b)段并不适用于用车辆运送装在紧密加封的罐头内的屠体或家禽产品。
(3)署长须拒绝批准使用车辆运送屠体或家禽产品,除非─
(a)车辆的托盘或载货部分─
(i)设有永久的固定上盖;或
(ii)配备某些经署长批准的设备,以保护所运载的屠体及家禽产品和防止该等屠体及家禽产品受到污染;及(b)署长认为该车辆在各方面均适用于运送屠体及家禽产品。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E章 第66条由督察进行检查
第V部
屠宰及宰前检查
根据本规例进行的所有检查,均须由督察进行。
第139E章 第67条家禽须接受宰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