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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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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条文说明】3.1.2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1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虑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20%。

另外,有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火而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发生爆炸。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又如,某场所内同时具有甲、乙类和丙、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物质,当其中产生或使用的甲、乙类物质的量很小,不足以导致爆炸时,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确定。

2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表2 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最大允许量 火灾危险 火灾危险性的特性 物质名称举例 与房间容积的比性类别 总量 值 汽油、丙酮、乙1 闪点小于28°C的液体 0.004L/m3 100L 醚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乙炔、氢、甲烷、25m3(标32 1L/m(标准状态) 体 乙烯、硫化氢 准状态) 硝化棉、硝化纤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维胶片、喷漆0.003kg/m3 10kg 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 棉、火胶棉、赛3 璐珞棉 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黄磷 0.006kg/m3 20kg 速自燃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4 金属钾、钠、锂 0.002kg/m3 5kg 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类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硝酸胍、蒿氯酸0.006kg/m3 20kg 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铵 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氯酸钾、氯酸0.015kg/m3 50kg 或硫磺等极易分解引起钠、过氧化钠 燃烧的强氧化剂 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6 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赤磷、五硫化磷 0.015kg/m3 50kg 物质 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7 电石 0.075kg/m3 100kg 小于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

闪点大于等于28℃至煤油、松节油 0.02L/m3 200L 60℃的液体 3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Pm(标2 氨 5L/m3(标准状态) 的气体 准状态) 50m3(标3助燃气体 氧、氟 5L/m(标准状态) 准状态) 乙类 3 硝酸、硝酸铜、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铬酸、发烟硫0.025kg/m3 80kg 酸、铬酸钾 赛璐珞板、硝化、镁粉、0.015kg/m3 50kg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纤维色片4 铝粉 危险固体 硫磺、生松香 0.075kg/m3 l00kg 表2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往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kg)/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下面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用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因此,当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

由于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于爆炸下限小于10%的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釆用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0.75L/m3,甲烷的计算结果为2.5L/m3),取1L/m3。对于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取5L/m3。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脸性物品

在室内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5%。如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Fire

1

Protection Handbook,NFPA),可以按下式进行计算:

V=830.93*B/M

式中:V—气体体积(L);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铝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空间,单位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大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制。

3)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甲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丙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条文说明】3.1.3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I级易燃固体、I级易燃液体、I级氧化剂、I级自燃物品、I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 图文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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