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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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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六十五

开封楚女randan46201@126.com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33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修改】

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理。

【理由】 (一)“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不当:是裁定主文错误还是裁定的其他地方错误?本解释也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说明仅当裁定主文错误时,才变更原裁定,而“不予受理裁定”针对的是整个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可能是裁定的其他部分(比如说理部分)错误。

(二)“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不妥,立案和受理是一回事。

(三)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的案件,第二审适用第一审的规定,也即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1)一审裁定移送,二审撤销原裁定后,不应写“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人民法院为原审人民法院),而应写“驳回原审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2)一审裁定移送,二审认为应当移送乙法院而不应当移送甲法院,或者一审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的管辖异议,二审认为应当移送的,无论受移送法院是辖区内还是辖区外,都应写“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写法不符合立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六十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六十五开封楚女randan46201@126.com【条文】《民诉法解释》第33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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