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赣质监特发[2008]6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11.11 【实施日期】2008.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赣质监特发[2008]62号)
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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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经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为质监部门搜集、反映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信息,协助、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本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协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及发证;各设区市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及业务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聘用及业务管理。 2 / 4
第五条 每乡镇(街道、社区、大型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协管员1名。特种设备
数量(不含气瓶)超过200台,可聘用2名协管员。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任
第六条 协管员均为兼职,从本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中选择。
第七条 协管员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商请辖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推荐,经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察、初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报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备案发证。
第八条 协管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原聘用单位办理连续聘任手续。
第九条 协管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协议书》,并持有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方能上岗。
第十条 协管员聘用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 3 / 4
任感;
(五)身体健康;
(六)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
(七)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
第三章 协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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