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绪论
1、“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2、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4、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它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目前,生态学的范围已超出了生物学,扩大到其他领域。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5、生物放大的定义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生态系统的的定义和功能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是指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的现象。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的范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具有综合性。
(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取了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3)社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的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有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阶段的特点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一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为:
(1)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
(2)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2、1893年的美国与英国的“太平洋海豹案”第一次确认,国家无权对其管辖权以外的自然资源主张管辖权,要求对国家管辖权以外的自然资源给予适当保护和保存。
3、1935年,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烟雾争端是第一个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第一次确立了一国对损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原则。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阶段的特点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完备阶段的特点
20世纪7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止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6、西周颁布的《伐崇令》是中国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
7、秦朝的《秦律.田律》对水道、森林、野生动物等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 8、唐朝的《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详细、更具体的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做了规定。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大体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3、环境标准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两级,另外还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主要适用于尚未制定国家环境标准,但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规范领域。
我国的环境标准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基础标准。其中在我国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是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1)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一方面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使用单位或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2)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动、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方面,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污染环境而危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民法通则》对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范围做了规定。 (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为20年。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修订或修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