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峰市建支管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202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铸造车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除尘下灰、废砂和生活垃圾倾倒至宁城县天义镇马连图村东侧山上大沟内约4000-5000吨,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30日宁城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听字〔2020〕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0〕45号)及2020年6月4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6月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赤环责改字〔2020〕45号),要求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参考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举报案件,且违法倾倒数量较大,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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