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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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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 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 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 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 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 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 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 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 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 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 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 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 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 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 户的学杂费缴存

和使用实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 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 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 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 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 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 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 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 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 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 学杂 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 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 资 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 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 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 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 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

维修经费;

3、 招生宣传经费; 4、 教材等代办经费; 5、 各类税费;

6、 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

公经费等:

7、 学杂费退费; 8、 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学校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 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三)本校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 最低余额,由学校从本校“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最低 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

1、按照规定学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 额,

应为学校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

10%,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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