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 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 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 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 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 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 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 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 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 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 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 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 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 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 户的学杂费缴存
和使用实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 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 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 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 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 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 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 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 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 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 学杂 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 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 资 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 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 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 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 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
维修经费;
3、 招生宣传经费; 4、 教材等代办经费; 5、 各类税费;
6、 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
公经费等:
7、 学杂费退费; 8、 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学校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 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三)本校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 最低余额,由学校从本校“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最低 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
1、按照规定学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 额,
应为学校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