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及项目管理
部和资产管理部报告。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市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