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型产品质量和规模。以整机制造带动零部件产业发展,提高风电机组发电机、叶片、齿轮箱、大型铸锻件和焊接件等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能力,加强控制系统、逆变系统设备研发制造,形成以风机装备制造为中心的产业集群。
(三)完善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风能资源测量评估、风电开发咨询、风电规划、工程设计、检测认证、物流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检修维护等为重点的风电服务业。建立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完善人才培训体系,发展风电建设服务队伍。
七、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我省“十三五”期间陆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约350万千瓦,按照每千瓦投资8500元计算,陆上风电建设总投资约300亿元。 (二)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风能是可规模化开发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风电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显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改善能源结构。规划到2024年全省陆上风电装机容量达600万千瓦,按各风电场址平均年发电1900小时计,年总发电量约为114亿千瓦时,与燃煤电厂相比,按我省平均火电发电标准煤耗299克/千瓦时计算,本次规划的风电场年可节约标煤约340万吨左右;可减少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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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约1000万吨,减少硫化物(以燃煤电厂脱硫后为标准)排放约0.4万吨,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
八、扶持政策
(一)落实电网全额收购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加强电网建设,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消纳风电的能力,全额收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量。
(二)落实税收优惠
落实国家对新能源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风电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风电销售增值税抵扣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等优惠政策。
(三)加大省内财政支持
加大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等专项基金对我省风电产业发展的支持,重点支持风电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装备、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引进等。
(四)加强金融支持
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风电开发企业和对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融资服务。支持风电骨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技术研发和生产设备引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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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规划实施 (一)加强规划引导
强化规划对全省陆上风电发展的指导作用,规范有序开发我省陆上风能资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风电开发企业依据全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开发,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二)统筹开发建设
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全省陆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依据本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陆上风电开发计划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实施,有序核准项目建设,积极协调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风电开发工作,做好规划风电场址保护,根据需要组织项目招标工作,组织年度风电项目计划的上报和实施,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风电场规划选址、土地征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保护等有关工作。电网公司要按照本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开展相应的电网规划和建设,落实风电消纳市场、电网接入工程、输电通道和电力运行优化方案,保证按照规划建设的风电项目安全可靠并网运行。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业主按计划和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
(三)强化生态环保责任
项目业主必须进一步强化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环保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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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环保、水保措施“三同时”要求。优化项目设计,风电场进场道路要尽量利用现有路线,减少对山体开挖;优化施工组织,明确施工承建单位的环保、水保责任和处罚措施;及时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保、水保、复绿措施落实到位,将风电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四)发挥综合效益
风电场可考虑作为旅游资源景观,与旅游开发相结合;风电场进场道路可考虑与居民出行乡道、旅游景观路、森林防火通道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风电场建设过程中,可通过雇用当地村民开展复绿、修建道路等措施,为当地民众创造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机会。
(五)完善信息统计
加强风电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生产及并网运行、风电技术装备等信息收集、统计管理机制,及时掌握风电产业发展动态。电网企业、各有关风电开发企业和制造企业要完整记录、保存相关风电信息,并定期提供给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六)动态滚动调整
根据风电信息统计,加强风电发展的形势分析工作,建立年中、年度风电发展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掌握风电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剖析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根据规划执行情况,适时对规划目标进行动态调整,使规划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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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实施监管
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职责和管辖范围内加强对风电开发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督促项目业主落实项目建设过程的环保、水保、复绿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各项措施,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成后及时组织验收,确保陆上风电规范有序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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