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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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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员(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3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

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二)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 (三)岗位职责

(四)档案管理制度

(五)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六)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 (七)安全、保卫制度 (八)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九)其它

五、鉴定资料

(一)国家职业标准 (二)考核大纲 (三)鉴定规程

(四)相关管理文件和资料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况、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

七、场地

(一)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 (二)理论鉴定场地:

(1)理论鉴定场地应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每个标准课室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教室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通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设备配置要求:①多媒体投影设备1套(2500流明以上),②实物投影仪一台(800*600),③教学计算机一台(P4以上配置),④网络接入设备一套(ADSL 2M以上),⑤音响设备1套(和投影设备配套),⑤黑板一块。⑥桌椅30套以上

(3)智能化考试的理论试室内应配置至少30台考试用机和3台备用考试机。

(三)实操鉴定场地:

(1)建有满足考试需要的《生活护理实训室》《演示教学实训教室》《医疗护理实训教室》,工位充足。实训室面积不少于140平方米,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温度等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2)实操教学设备配置要求(按30人配置)

A、生活护理实训室:娃娃模型(长约50cm左右)15个以上;婴儿澡盆5个以上;毛巾、毛毯(1mX1m)、尿布、婴儿牙刷、卷尺若干;体重计1台,若干; 电磁炉5个以上,厨具若干; 操作台1个,抚触操作台3台以上;

B、教学实训教室: 感觉统合教具(20款)1套以上; 早期教育课程常用教具(20款)1套以上;

C、医疗护理实训教室设备配置要求: 体温计1根,碘酒1瓶;大小不同的消毒纱布、消毒三角绷带、一次性手套、安全别针、消毒眼垫和绷带、2.5厘米宽胶布若干; 大小不同的创可贴1盒,一次性口罩若干;酒精1瓶, 家庭常备小药箱(常用西药、常用中药)1个;家用安全角若干

八、设备、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及评分要求

评分规则:

1.本次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部分设备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具体见下列各级别表格中的说明)。

2.每个鉴定级别的标准为100分,各级别的基本达标总分为70分,表格中每个设备的基本达标分(最低标准)为该设备配分的60%。 3.表内所列出的栏目中,注有“必选”和“任选”要求,如果“必选”的部分未达到最低标准,则该级别的配置要求未能达标。

育婴员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育婴员(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3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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