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6-14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淄政发[1999]113号
发布日期:1999-6-14 执行日期:1999-6-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淄博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
淄博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区空气环境保护,合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防治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一控双达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实现我市跨世纪环保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功能区划分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我市城区划分为
三类区,缓冲带和二类区,本市城区不设一类区。
(一)三类区 1、张店城区
(1)张店城区老化工区:东至张东铁路,西至东一路,南至洪沟路,北至共青团东路; (2)张店城区建材、新化工区:东至宝山路,西至张东铁路,南至洪沟路,北至济青
高速公路;
(3)南定工业区:东至沣良路,西至张南路,南至南田路,北至马南路。
2、博山城区
(1)博山开发区:东至西过境路,西至开纵路,南至开中路,北至工业路;
(2)建陶集中区:泉水路、秋泉路以南的城市规划区。
3、淄川城区
(1)西北工业区:东至工业环路,西至庆淄路,南至工业一路,北至工业三路; (2)杜坡山工业区:东至聊斋路,西至文化路,南至松龄路,北至雁明路。
4、临淄城区
(1)城区东部:东至淄河西路,西至天齐路,南至牛山路,北至北过境路;
(2)齐鲁石化公司老区、乙烯新区。
(二)缓冲带 1、张店城区
柳泉路、山泉路以东三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2、博山城区
(1)东至原西过境路,西至开纵路,南至尖山南路,北至开中路;
(2)中心路与泉水路、秋泉路之间的城市规划区。
3、淄川城区
(1)工业一路与胶王路之间城市规划区;
(2)东至聊斋路,西至淄城路、解放路,南至城里大街,北至胶王路所围合的三类区
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4、临淄城区
(1)遄台路与天齐路之间的城市规划区;
(2)东至扬坡路,西至迎宾路,南至辛烯路,北至牛山路。
(三)二类区
周村城区: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区及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城区内三类区和缓
冲带以外的区域。 (四)划分图
上述各功能区具体划分区域见淄博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纸(图纸见附件)。
二、适用标准
(一)二类区、缓冲带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二)三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三、管理规定
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因污染物排
放总量不能保证功能区达标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
仍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产治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
规定;
(四)对城市空气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以及具有成熟治理技术且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
目,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
(五)实行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供热,限制高硫煤的使用和分散取暖锅炉,城区内的茶
水炉、饮食灶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六)鼓励使用商品混凝土,严格控制建筑施工行业的扬尘污染; (七)对超标准排放废气的机动车限期治理,禁止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 (八)禁止向空气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大气污染物,禁止焚烧农作物秸杆、树
叶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九)禁止使用严重污染空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及燃料,禁止在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建
设加重污染的项目;
(十)对城区造成严重污染,处于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的三类区内的单位,应当执行二
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一)在三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加重空气污染的建设项目及建设永久
性居民生活区;
(十二)禁止其他污染空气环境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