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权利主体之一: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何谓自然人
? 首先,自然人是生物意义上的人
? 第二,自然人被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
?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二)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
? 首先,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资格和前提;而权利则是基于这种资格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而取得的结果,其表现为一种以利益为内容的法律上之力。 ? 其次,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两方面内容;权利本身并不包含义
务。 ? 第三,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须臾不可分,不得转让、抛弃也不得被剥夺;而权
利,除专属权外,自然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转让、抛弃,并且也可以依法予以限制。 ? 第四,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而权利则因各人的条件不同、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各异,每个人在权利的享有上也千差万别。
三、权利能力的开始和胎儿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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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要么有要么无! 出生的标准:“出”和“生”。 出生证明制度
?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 1.某甲与其父母驾车去外地度假过五一,不幸在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卡车发生追尾
事故,某甲一家全部遇难身亡。经查某甲一家均未立遗嘱也没有近亲属在世,只是某甲度假出发前已与其女友乙办理简单婚礼,打算假期过后即办理结婚登记,度假时乙因为已有身孕未同行。
? 此时如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 2. 甲女怀有八个月身孕,在去医院检查的路上,被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撞倒。所幸
甲没有大碍,但腹中胎儿却因这次撞击出生时身有残疾。该胎儿出生后要求骑车人乙予以赔偿,乙以当时其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为由拒绝赔偿。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及死者利益的保护
? (一)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 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 死亡时间的认定及推定 ? 《继承法意见》第2条
?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法律对死者的名誉及其他人格利益保护的特别规定。
?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又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
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犯,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
提起诉讼问题的函》中规定:“ 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案例:
? 某村村民甲,于3月2日早上住进某医院妇产科,于当天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
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在保温箱中死亡。甲的丈夫丙与女儿丁在赶赴医院的途中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3月2日下午7时5分死亡。丙生前非常喜爱自己的小狗“小皮”,立有将自己遗产的十分之一给“小皮”的遗嘱。 ? 问题:谁可以继承丙的遗产?
第二节 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 能够自己进行民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指向基于意思的权利变
动),取得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意思能力——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内容和法律后果的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 (一)分类的标准 ? 年龄+精神健康状况
? 形式化的规则更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相对人的信赖;但人们也不可避
免地会面对规则形式化带来的无视个性的危险。 ?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Ⅰ)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Ⅱ) ?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Ⅱ类人除外(Ⅲ)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Ⅳ) 不能完全辨认:《民通意见》第5条。
?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何在发生效力或者不发生效力之间加以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 对智虑不周者保护的必要;
? 如何促进未成年人参与法律交易,为其成年后的行为而准备; ? 兼顾交易安全。
? 2.“限制”的含义
? 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他的行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 《民通意见》第3条、第4条。
? 一般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如下行为有民事行为能力:(1)日常生活行为,
如购买零食、学习用品或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行为;(2)社会定型化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车等行为;(3)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 关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 法律规定:《民通意见》第6条,《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判断,应该以此项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准,也就是说在法律后
果上不负担任何义务。其判断不以经济上的利益或者不利益为准,因为采用这样一
个标准会影响法律和交易的稳定性,另外还有教育方面的考虑。
3、关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事后同意
(2)事前同意(不得无法加以限定或者无法预见其范围!1就个别民事法律行为的同意;特定财产处分的同意
就
案例:
16岁的小李请求其父为其购买一部市价1000元的MP5,老李经不住其一再央求,遂给与其1000元钱由其自行购买。小李在去商店的途中不慎将该笔钱丢失。因与店主张某很熟,小李在承诺先提货再回家取钱付款后,仍购得一部MP4。老李得知事情经过后,不愿再给小李钱。现在张某要求小李实际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张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问题:
2、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合理?
2、如何理解《民通意见》第6条
(五) 精神病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19条,《民通意见》第8条
关于自然人责任能力的有关条文
《民法通则》第133条
《民通意见》第161条 《侵权责任法》第32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节 监护
一、概述
? (一)监护概念
? (二)监护当事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 监护人基本要求: ? 有行为能力
? 具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1条 ? (三)监护设立的目的
? 1、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辅助其参加法律交易 ? 2、监督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的交往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立、变更
? (一)方式有三种:法定、指定和遗嘱确定。
? 我国只规定了前两种,并且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分别做了规定。 (二)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
(1)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2款)
(2)成年精神病人(民通第17条第1款,民通意见第13条)
? 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
(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2条),协议确定监护人的也允许协议变更。 ? (四)指定监护人
? 1.指定人:(1)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2)成年精神病人(民法通则
第17条第2款) ? 2.被指定人的范围及顺序
范围:近亲属(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12条) 顺序:民通意见第14条(被指定的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 3.指定的程序(民通意见第16、17、19条)
有关组织指定---指定成立的日期: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不服)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1)维持原指定(2)撤销原指定(可以同时另行指定) ? 4.指定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8条 (五)监护人的变更
1.现任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的撤换(《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民通意见》第20条)
3.协议变更
(六)机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内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14条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二)违反监护职责时应当承担责任 (三)监护人应对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8-161条。
(四)监护人监护权的行使 《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2、23条。 案例:
? 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乙(5岁)和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丙则把乙按在火炉上,乙被烫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5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丙与之共同生活。某日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
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没有及时制止。甲把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乙的损害应该由谁来赔偿?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 住所与居所
二、
住所的确定
(一)住所的种类
? (二)我国的规定
? 1.法定住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 2.拟制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民通意见》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