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 条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三十九 条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评审过程中发现医院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院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隐患,尚未整改的。

上述情形消失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二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执业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四)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五)评审过程中医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情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规定标准的;

(五)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第四十四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原省卫生厅制定的《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

第三十六条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七条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7qbru2j95r75cln2z0an3ef8l940h6007uu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