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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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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条 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组建评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卫生计生(中

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组织评审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组织评审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并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后确定的评审结论报上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二级以上中医医院统一编号并反馈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部分一

级、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情况的抽查,抽查发现评审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将责令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

第二十八条 评审周期内,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与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分值应当不低于下次周期性评审总分的30%。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另行确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二十九 条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负责设置审批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视为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由负责设置审批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五条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

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第十九条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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