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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肉备案工作程序指南
一、适用围
本指南适用于业务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按照县镇许可管理权限,对本股(所)管辖区域从事生鲜肉(包括猪肉、羊肉、牛肉、禽类肉)配送业务的屠宰或者专门企业、生鲜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备案工作。
二、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鲜肉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备案流程:
①事前指导→②申请→③资料审查→④受理→⑤资料流转→⑥现场审查→⑦审核→⑨制发备案证→⑩归档。
四、工作规 (一)事前指导
备案申请人咨询有关生鲜肉经营备案事项时,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告知生鲜肉经营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提出备案申请要求的应发放《生鲜肉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同时向备案申请人告知有关备案申请资料填写和提交的具体要求。
(二)资料审查
备案申请人向受理人员递交书面备案申请资料时,受理人员应当审查是否在受理围、资料是否完整、填写项目是否规齐全,复印件容是否与原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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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备案申请人签名是否真实齐全。
1、受理围审查。
审查备案申请是否属本部门的职权;备案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备案申请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属于黑禁业人员。
2、资料完整性审查。
审查备案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完整。
(1)、从事生鲜肉配送业务的屠宰或者专门企业备案申请资料包括如下容:
①生鲜肉备案申请 ②企业资质文件复印件 ③负责人复印件 ④生鲜肉运送车辆资料 ⑤生鲜肉配送网点资料
(2)、生鲜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备案资料:
①、经营店(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营店(点)名称的证明(在商场、超市销售的,提供商场、超市的营业执照);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复印件; ③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④经营场所证明;
⑤设施设备名称及必要的管理制度目录等; 3、备案申请书填写项目的审核。
审查申请书中填写的经营者名称、经营者、经营地址是否与主体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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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审查申请书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空白项应填写“/”占位。
4、复印件资料的审查。
审查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同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
5、备案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生鲜肉经营备案申请的,代理人是否提交有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明文件。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围的应该告知到相关部门申请;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告知不需要进行备案;申请人属于黑禁业人员的或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告知不予受理,同时按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告知的,应当将备案申请材料退回备案申请人。
备案申请资料填写不全的应指导备案申请人当场补全,填写有误可以当场修改的指导备案申请人当场修改,在修改处加盖“校正”章。
(三)申请受理
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生鲜肉经营备案申请。
(四)现场核查
对生鲜肉批发、零售业务经营者申请的备案,由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生鲜肉经营备案必备条件审查记录表》(附件2)开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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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审查。现场核查结束,负责核查的人员在《生鲜肉经营备案必备条件审查记录表》相应栏目填写最终核查结果并签名,并将所有核查材料随同申请资料一并移交审核人员。
(五)审核
审核人员收到核查人员转来的申请及核查资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资料完整性和核查结果合法性进行审查,在《生鲜肉经营备案必备条件审查记录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
(六)制表发表
审核意见同意备案的,制证人员在2个工作日制作《豆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
审核意见不同意备案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备案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时应持有效,发证人员告知申请人核对备案证各项容与申请容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备案表。
(七)档案管理
备案完毕后,制证人员应当将1份申请资料、现场核查资料、审批资料以及备案过程中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类通知存根收集齐全,并按照流程顺序编制目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交由监管股室(所)建立监管档案。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超过有效期申请的,应当按照新办流程办理;
2、生鲜肉经营备案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文书,具体格式见《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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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鲜肉经营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4、备案表不分正、副本,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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