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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设立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四条 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一次性告知制、到期提醒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 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六条 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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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 申请材料是否错误。
第八条 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审批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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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入档。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一条 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相关业务科室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办事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相关要求受理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并由相关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许可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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