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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补充了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验收要求。
2. 优化调整了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单元划分,补充了站场路基填筑、工程材料、路堑坡体排水、防风沙设施、防雪害设施的验收单元,取消了混凝土工程的模板验收单元,调整了地基处理验收单元分类及划分;并规定了施工前施工单位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由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的要求。
3. 规定了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要求以及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施工影像资料的留存要求。 4. 为确保材料进场质量,保证材料进场进行专业化检验和验收,并减少材料进场重复验收和资料归集的工作量,新增了工程材料一章,统一规定了路基工程所用填料、混凝土、砂浆注(喷)浆材料、土工合成材料、钢筋(钢料)和拉锚材料、石料、预制构件、其他材料的原材料制品和检验要求。
5. 补充了CFG桩、螺杆(纹)等素混凝土桩和托梁、承载板的验收要求;明确了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地址核对工作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成桩、垫层、预压、岩溶及采空区注浆等地基处理的验收要求。
6. 补充了按过渡段设计的短路基、提堑连接处、半挖半填路基的检验规定;明确了过渡段及锥体采用同种材料、不同填料填筑时的填层检验要求;完善了化学改良土混合材料的块料粒径技术条件和掺水泥级配碎石的使用时限技术条件。
7. 补充了槽型挡土墙的验收要求,完善了锚杆、锚索注浆检验规定,取消了短卸荷板式挡土墙、锚定板挡土墙、沉井基础等高速铁路路基不使用支挡类型的验收要求。
8. 补充了空心砖内客土植生防护、喷混植生、植生袋、生态袋、植被毯的质量验收内容,充分体现生态和环保理念;完善了一般地区、旱地地区、寒冷地区不同地区植被覆盖、成活的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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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补充了孔窗式护墙(坡)、柔性防护网、拦石墙的验收要求;完善了边坡防护的防冻胀设施及措施的验收要求。
10. 补充了纤维混凝土及混凝土防(隔)水层、轨道板与封闭层构造缝嵌缝等新型防(隔)水措施的验收要求;补充完善了吊沟消力池及挡水墙、盲(渗)沟、坡体仰斜孔及引水、排水管的验收要求,细化了地面排水工程系统化的一般规定。
11. 补充了防风沙设施和防雪害设施的验收要求,取消了端刺基坑等验收要求;完善了电缆槽垫层和基底压实质量的验收规定;增加了接触网下锚支柱基础及拉线基础的验收内容;补充了补充了接地端子预埋检验、综合接地系统及其连接方式核查和选取试验段进行声屏障基础、锚杆试验性施工的要求。
12. 细化、补充完善了沉降变形观测和冻胀变形监测的有关要求。 新增:
3. 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3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实体质量检查、观感质量检查、质量控制资料检查等内容。 2.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或见证检验。
3.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应经监理单位验收,并按附录A的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4.单位工程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或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在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3.1.4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真实、系统、完整,并应包括下列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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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1.所用原材料及制品、半成品和成品质量验收结果(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和抽样检验报告等)。
2.材料配合比、拌合过程检验和试验数据。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资料。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资料。 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缺陷,经处理后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技术资料。 3.1.5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时,判定为合格: 1. 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及相关补充验收细则的规定。
3.1.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适度减少抽样检验频次和检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检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单位施工的路基单位、分部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产品或构配件。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生产的制品或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路基单位、分部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4.获得产品认证的、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3.1.7高速铁路路基工程采用工厂化模式生产或制作的混凝土及砂浆、钢筋或型钢加工办成品及成品、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制品所用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厂)。对运抵现场的工厂化制品,应核查对应生产批次的出场(厂)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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