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因乙方过错未能按时发布、延迟、暂停发布广告,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X%的违约金,或者每延误一天,在同等级别的广告位上补偿一天发布期。以上两种方式可由乙方任选一种。
(二)因乙方过错致使广告画面或设施未得到及时维护、修缮,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约定事由,而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除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广告费总额的XX%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协议约定事由而减少点位、取消发布的,在临近发布期 10日历天到15日历天之间,收取取消档期候车亭广告发布费的XX%作为违约金;在临近发布期5日历天到10日历天之间,将收取该取消档期候车亭广告发布费的XX%作为违约金;在临近发布期3日历天到5日历天之间,将收取该取消档期候车亭广告发布费的XX%作为违约金;在临近发布期3日历天内,将收取该取消档期候车亭广告发布费的XX%作为违约金。
十、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政府相关部门(含公交公司、电力公司、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等)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广告发布延期、中止、终止,或在合作期间,甲方广告发布地点被征用发布公益广告的,甲方应全力配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如合同解除,广告费按实际发布数量和天数结算,多退少补。若合同继续履行,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在同等级别点位予以发布。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已包含双方所有签订合同时的意向,并取代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一切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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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口头协议。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或者导致合同实质变更的其他通知,均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
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约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三)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履行。
十二、知识产权及保密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和发布内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声明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设计人所有,如因广告画面设计、内容等发生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诉讼,责任由提供该广告画面设计、内容等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出面解决或应诉,与另一方无关。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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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知
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若对方签收的,以签收的日期为收件日,若对方拒绝签收,有回执则按回执上的日期为收件日、无回执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收件日。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除非一方书面通知并得到对方确认,一切通知均以以下联系方式为通知联系渠道
(1)甲方指定联系人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为: 联系电子邮箱为: (2)乙方指定联系人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为: 联系电子邮箱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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