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该大厦5一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
限汇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一8层。汇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一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
法院认为,大厦5一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汇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一8 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一8层整 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大厦5一8层一小部分,对违法建设其余部分罚款若干。
案例1:孙志刚案件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1、该案涉及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5国务院)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保障人权的有关规定,并与《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规定相抵触,应予改变或撤销,但是2000年立法法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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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确一直沿用,直到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到2003年7月才废止该办法,新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应地?收容管理?所改成了?救助管理站?。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原《治安管理条例》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
2、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应纳入司法审查或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孙志刚案件的快速处理和《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救助管理办法》的迅速出台,与舆论的监督和领导的多次批示有关,而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我国急需借鉴国外的司法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我国,待改革的不仅包括户籍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还有进城务工人员的?三证?(务工证、计生证、暂住证)等制度。
3、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户籍制度不仅不利于人口的流动,而且成了少数部门通过暂住证的发放、管理、收容遣送等滥用职权和敛财的途径,本案应当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没有或无法追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案例一:某市农业局对贾某使用不干胶固定种子标签处罚被撤销案
【案例概述】
2003年2月18日,某市农业局发现贾某的种子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中,有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3个品种的种子标签涉嫌违反《种子法》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查明:2003年1月,贾某从外地调进?优838?杂交水稻90公斤,?农大138?杂交玉米种子135公斤,?单玉31?杂交玉米种子45公斤,该批种子标签均用单一的不干胶印刷品固定于种子包装袋表面。某市农业局认为,贾某经营的3个品种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种子法》第62条第(2)款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农业局于2月18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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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了农业局拟给予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农业局于2月26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某不服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申请人经营的3个品种农作物种子标签分别标注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采用不干胶印刷品固定粘贴在种子包装袋外,标注的内容、事项都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使用不干胶印刷品制作种子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经营的种子没有违反种子标签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省农业厅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就?能否用不干胶固定种子标签?问题请示农业部。农业部对此作了答复:《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据此,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省农业厅复议后,撤销了某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掌握应受处罚的行为范围,防止以推定、臆测的方式执法。
农业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中有所创新,一些行为与约定俗成的习惯或实践不同,但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多这种情况,大多数农业行政机关能够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对待;但也有一些农业行政机关不能正确看待,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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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基于各种考虑对相对人的创新行为进行制止,从而导致了?不能处罚创造条件也要处罚?的违法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本案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反映。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能否对贾某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种子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是看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了《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据此,看标签形式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固定于包装物外或放于包装物内。不干胶标签具有粘结性,粘贴于包装物外不易脱落,当然属于?固定?的一种情形,因此,其形式是符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
判定不干胶种子标签是否合法,还要正确理解法律设臵种子标签制度的精神。种子标签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了解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者等信息,选购适合自己购买的种子,本身并没有判定假劣种子的功能。因此,只要在购买时种子包装物上固定有关标签内容即可。不干胶种子标签当然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从这一角度考虑也是合法的。如果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标签,则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或者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适用其他条款进行处罚,但并不能以不干胶标签本身为由进行处罚。
除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本案中某市农业局使用的直接处罚依据也是错误的。对于种子标签,《种子法》第62条只规定了两种应受处罚的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是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对标签形式并没有处罚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某市农业局的处罚也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由于某市农业局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贾某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因此省农业厅撤销了其处罚决定。
案例二:某县农业局对某镇农技站销售违规水稻种子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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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2002年2月13日,某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某 镇农技站涉嫌销售假种子。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初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 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向当事人胡某出 具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经销种子的证据。经查,某镇农技站于2月5日从某市一家种子公司购进XXX水稻种子150公斤。购货发票显示,该批种子货值金额为2,000元。
经查证核实,当事人违反了《种子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经营的种子确属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根据《种子法》第64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给予没收 XXX水稻种子,并给予1万元的罚款。某县农业局于2002年2月17日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胡某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县农业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减轻其行政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受处罚单位名称:某县XX镇农技站,地址某县XX镇,法定代表人胡XX;
受处罚人姓名:胡XX,性别男,年龄57岁,工作单位某县XX镇农技站,地址某县XX镇。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XXX未经审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4条之规定。根据以上之规定,本执法大队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XXX种子;罚款3,000元(叁千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处为某县农业局。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法律形式,确定行政机关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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