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3]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9 【实施日期】2003.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本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具有战 1 / 4
略意义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实现上海
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不断增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意识,努力使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成为上海经济持续发展的引擎。 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要继续以企业为主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先导,完善服务与优化保护环境为手段,实行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合力推进政策聚焦,进一步优化资源整合,创新激励机制,向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倾斜,培育和吸纳创新人才。要通过五年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知识产权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能力,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的人均拥有量和保护水平,在拥有一大批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方面保持全国领先水平。要以举办2010年世博会为契机,使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保护纳入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市场运作和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占领和扩大市场,把握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主动权。
1、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有大企业集团要将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人,加快建设企业中央研究院,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努力提高自主创新和超前开发能力。大、中型工业企业要拥有能作为赢利基础的核心技术专利,或足以制衡引进的核心技术专利的二次开发专利群。 2 / 4
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专利发明人的激励,自觉维护专利发明人的权益。专利权的持有
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专利权持有单位在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2、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导向。倡导企业在明晰有形财产权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管理。将知识产权拥有、运用、管理及保护作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评审和复审的必要条件之一,促使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头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主要衡量指标之一。要围绕本市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支持发明专利申报和产业化工作,以发明专利带动产业发展。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掌握的各类科技产业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三年内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研发补贴。
3、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在五年内形成百家在检索、申请、运用、实施、管理和保护各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企业要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等方面经验,致力于广泛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的融合使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4、扶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和扶植一批现代服务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驰名、著名商标。有关部门在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和合资合作工作中,要注重对传统商标的维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冲突问题,积极推进民族商标复兴计划。 3 / 4
5、大力发展版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