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铁道部和水力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和铁道部《铁路环境保护规定》。为使全面落实国家环保、水保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贯彻集团公司“预防为主,防止结合,治管并重,讲求实效”的环保管理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措施及制度:
(1)环保、水保范围包括:料场生产和运输道路的扬尘处理、设备清洗的油污水排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砂石料储存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2)环保、水保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
(3)环保、水保工作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方环保、水保主管部门“七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4)环保、水保工作的重点为国家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上所列的周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植被、河流水质、地表土壤、居民住宅区等。
(5)环保、水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质量标准一致。
(6)加强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大环保、水保实施力度,最大限度的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6.1 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利用土地、水源、能源等自然资源,保障生产持续发展与环境的洁净,不允许以破坏生态环境谋取生产发展。
(2)生产和堆放材料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污水和生产垃圾应采取措施,实行定点堆放,定期清理,严禁向河道水域倾倒。
(3)强化每一个员工的环保、水保意识,使环保、水保工作深入人心并成为每一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6.2 水土保护措施
(1)料场产生的污水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农田和河道。 (2)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尽量集中进行,由此产生的石油类污染物要集中处理,避免污染地表及临近的水体。
6.3 噪音防护措施
(1)施工场地由于采用各类机械设备而产生的噪声污染,应满足《建筑施工厂界
噪声限界》的限值标准。
(2)附近有噪声环境敏感点,如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其场地噪声排放标准应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限值要求
(3)定期检查设备的降噪设施是否完好,使其保证良好的降噪能力。
(4)车辆及机械在场内运转以及通过居住地时,禁止鸣高音喇叭,并且随时观察发动机消声器的工作性能,使其降噪良好。
6.4 大气环境防护措施
(1)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施工部位,如沙石料的供给、场内运输道路等,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2)材料堆放和运输应加盖篷布或封闭措施,避免扬尘及抛洒。
(3)固体废物的处理;生产和生活垃圾应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运至环保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4)含有石油类的固体废弃物应单独收集,密封包装,再运至指定的地点掩埋处理。
(5)对设备所配置的吸尘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工作正常。
6.5 环境保护的管理
(1)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 (2)场区环境保护负责人要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及检查力度,使环境影响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3)环保工作存在问题的地方,要按当地政府或本单位环保人员的要求制定纠正措施,及时整改,并应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标准。
(4)主动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其指导、监督、检查。 (5)由于工作的疏忽等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将根据上级制定的环境奖惩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1 2#拌料场平面图
附件2 3#备料场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