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乙方不得将此项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 式协议,
否则乙方不
得以其已在代理甲方其他业务时,另行实际缴纳了相应 的业务代理保证金为由,要求就其代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应 缴纳的保证金总额予以优惠,或
是和前述已实际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部分或全部共享。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
范性要求,调整乙方
应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 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乙方自收到甲方通 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默认。
如果乙方发展的客户发生拖欠费用或呆坏帐,甲方有 权从乙方
支付的保证
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乙方 继续承担。
甲方应于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书面
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
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补足保证金。
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3 个工作日内,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尚未支付的各项
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 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 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七、代理业绩承诺及考核 乙方承诺全年完成移动 AD业务
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
乙方业绩状况,随时
对乙方的业绩完成状况进行考核,并据以采取相应的奖 惩措施。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 办法,并
结合乙方实
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 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 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八、业务收入及代理费结算
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收入,由乙方负责向客户收取, 并应负
责对客户缴
费情况进行统计。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的账期为一天, 乙方应在每个账期届满后 1日内,将当期业务收入统计数 据和欠费客户的详细信息和资料及时送交甲方,并应在每个 账期届满后1 日内,将其向客户收取的当期全部业务收入 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系统故障及调账原因外,乙方须在 规定的时
间内。
通知甲方对欠费客户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时减少损失。同 时,乙方应负责向相关欠费客户进行催收。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 式协议,
乙方应对其
所发展的客户所发生的呆坏帐和拖欠的费用,承担无条 件连带保证和清偿责任。乙方前述保证责任的有效期,为本 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两年。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 式协议,
本协议项下
乙方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乙方支付的当期业务 收入确认到账且金额核对无误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 效发票之日起3日内,将乙方上一账期应得的代理费支付给 乙方。
篇六:集团业务代理协议 集团业务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为促进集团信息化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共同拓展信息 化领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 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宗旨
1、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旨在使乙方成为甲方集团信息化 业务的合作代理商,以
共同促进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
2、 本协议中涉及到的移动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甲 方。 第二条业务代理范围
1、 甲方提供移动交换络、IP络、短消息平台、 承载平台、语音接入
平台和移动定位平台等以促进集团业务的开展。
2、 甲方授权乙方在下述业务范围内代理甲方服务、销 售甲方产
品:⑻ (b) (c)(d)
(上述乙方被授权的业务范围中具体可代理的集团信息 化业务种类,应以甲方核定通过的《集团业务销售代理申请 表》(附件六)中相关内容为准。甲方有权随时调整、修改 乙方被授权的业务范围及集团信息化业务种类,但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超出上述业务范围代理甲方服 务、销售甲方产品。)
3 .甲方授权乙方只能在地域范围内的如下点代理甲方 服务:
GP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