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06]7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08 【实施日期】200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
为加强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市和区(县)两级教研室的队伍建设,发挥教研员在贯彻教育方针、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等有关精神,特制订《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区县教育部门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区县的特点,制订能体现本区县中小学教研员素质要求,加强本区县教研员行为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委人事处,以便我委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 1 / 2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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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研员守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06]7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9.08【实施日期】2006.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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