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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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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 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 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些罪的构成还要求发生在特定时间、 地点或者使 用特定的方法。 )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核心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行为的时间; (4)行为的地点;

(5)行为的方法(手段) ; (6)行为的对象(犯罪对象)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的含义: 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特征: (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动静; (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1)作为; ( 2)不作为; (

3)持有。 作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 (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 1)一种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 2)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 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持有的含义: 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 是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首要因素, 对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作

用。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危害结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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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广义上,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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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2)狭义上,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危害结果的种类:

(1)根据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

(2)根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根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 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 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具备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 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

刑事责任。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的概念: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并依法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指达到法定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具有自然人格;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 1)定罪意义; (

2)量刑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 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 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 2)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 18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即不满 14 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

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指已

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 17条第 2 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

; (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部分刑事责

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 虽然具有责任能力, 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

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具体情况: (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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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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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 ( 2)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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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3)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

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

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障碍; (3)生理功能丧失;

犯罪主体的分类 (是否必须具备特殊身

份)

( 1)一般主体,刑法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 为要件的主体;

( 2)特殊主体,刑法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 要件的主体。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分类:

( 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分为自然身份与 法定身份;

( 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刑事

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划分, 分为定罪身

份与 量刑身份。

(4)生理醉酒。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

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

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 14 周 岁不满 16 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年满 16 周 岁。

精神障碍程度的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 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应依法通过两个法定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

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 a.犯罪主体身份,

b.犯罪对象身份。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 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

( 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 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 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

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 要标准; 罪。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

( 1)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 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 刑罚重一些;

序鉴定, a.医学标准, b.心理学标准; ( 2)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精神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

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b.大多数( 3)在我国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

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

非精神病精神障碍人。

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功能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概念: 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 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 “醉酒的人犯

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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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种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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