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28 【实施日期】2007.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2007〕31号 2007年12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 1 / 2
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河北省政府令〔2005〕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主体,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健全完善机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环境,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贡献。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广泛教育宣传,整合信用资源,培育信用市场,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信用服务体系,开发信用产品,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产业。
(二)完善政策,统一标准。制定完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信用主体的行为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信用评价等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整合现有资源,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序渐进,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联合征信网络和信用服务体系。
(四)严格监管,保障安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