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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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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2-94

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

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

第4.1.1条 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

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三、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组合式成套变电站;

四、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和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或户外箱式变电站;

五、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宜设杆上式或高台式变电所。

第4.1.2条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配电装置,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6台及以下时,可与低压配电屏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4条 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第4.1.5条 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IP2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4.1.6条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第4.1.7条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4.1.8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第4.1.9条 高压配电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

第4.1.10条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该电缆沟内的两路电缆应采用阻燃性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两侧的支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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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1条 户外箱式变电站和组合式成套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第4.1.12条 配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

第4.2.1条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符号 适用范围 场所 <0.5 无遮栏裸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 室内 室外 A 有IP2X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 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分之间 距地(楼)面2500mm以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栏B 防护等级为IP2X时,裸带电部分与遮护物间水平净距 C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 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栏 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 低压母排引出线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 室外 室内 室外 室内 室内 室外 室内 175 1875 2000 50 800 825 3650 300 1875 2200 105 825 950 4000 300 1900 2200 130 850 950 4000 300 1925 2200 155 875 950 4000 室内 室内 室外 室内 屏前2500 屏后2300 2500 1900 20 75 100 额定电压(kV) 3 2500 2700 1900 75 200 175 6 2500 2700 1900 100 200 200 10 2500 2700 1900 125 200 225 注: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

第4.2.2条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1.7m高的固定围栏(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

第4.2.3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若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油枕顶部,且墙两端应大于挡油设施各0.5m。

第4.2.4条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mm)

变压器容量(kVA) 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净距 变压器外廓与门净距 100~1000 600 800 1250及以上 800 1000 第4.2.5条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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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第4.2.6条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第4.2.7条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表4.2.7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mm)

开关柜布置方式 单排布置 双排面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柜后维护通道 800 800 1000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1500 2000 1500 手车式 单车长度+1200 双车长度+900 单车长度+1200 注:1、固定式开关柜为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m,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m; 2、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第4.2.8条 当电源从柜(屏)后进线且需在柜(屏)正背后墙上另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动机构时,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IP2X时,可减为1.3m。

第4.2.9条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表4.2.9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mm)

型式 固 定 式 抽 屉 式 布置方式 单排布置 双排面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单排布置 双排面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屏前通道 1500 2000 1500 1800 2300 1800 屏后通道 1000 1000 1500 1000 1000 1000 注:当建筑物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m。

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5.1.2条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第5.1.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2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大于5min;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1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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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5.2.1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第5.2.2条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5.2.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第5.2.4条 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宜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第5.2.5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

第5.2.6条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三节 布置

第5.3.1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第5.3.2条 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0m。高压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5.3.3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宜小于0.2m。

第5.3.4条 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3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5.3.5条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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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第一节 防火

第6.1.1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第6.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3条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6.1.4条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 一、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二、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第6.1.5条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第6.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第6.1.7条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第6.1.8条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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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2-94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4.1.1条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负荷较大的车间和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或半露天变电所;二、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组台式成套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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